新战国联盟总法度 (修正案)
第一部分 总纲
第一条:
新战国联盟是以研究探讨日本中世近世历史为主要方向,兼及中外各国各民族中世历史的历史文化网站的集合体。
第二条:
全体联盟成员均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祖国统一,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新战国联盟中禁止以任何形式美化侵略战争、美化军国主义、鼓吹法西斯反动思想、社会达尔文主义。坚决反对任何违反国家法令、违背人类共识、伤害民族感情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思想和行为。
第四条:
联盟成员包括:大名、豪族之当主(加盟个人主页负责人)、家臣(明确隶属于某一当主者)和浪人(与任何势力无隶属关系者)。
第五条:
联盟成员无论身份如何,均享有以下权利:
1) 发言权 2) 对重大安排、规定的知情权 3) 来去自由
第六条:
联盟成员无论身份如何,均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联盟的各项法度 2) 遵守网络公德 3) 维护联盟名誉 4) 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在外进行有可能损害联盟声誉、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联盟加盟主页的内部事务由加盟主页之当主全权负责,除非发生违反联盟法度或联盟公共秩序之行为,联盟不干涉各势力内部事务。
第八条:
联盟公共事务最终由加盟主页之当主以会议形式决定,同时设立太政、八省等联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之运作、管理。
第九条
太政官和各省官员既是联盟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又是联盟成员的服务者,应须诚妥干练、谦谨忠勤,严禁以权谋私、仗势凌人。
第十条
联盟公共事务之运作实行回避原则,禁中会议、太政官、八省在处理事务时,与事务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者做出的或参与做出的决议,经当事人异议后视为无效。
第二部分 禁中并公家诸法度
第一节:禁中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总纲之精神,联盟的最终权力归于加盟网站。因此设立禁中会议制度,禁中会议由联盟全体加盟势力的当主组成,禁中会议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禁中会议的权力:
1) 决定联盟的解散 2) 否决、改变太政官或各省之法度、裁决、决定 3) 通过为太政官或各省否决或搁置之法度、裁决、决定 4) 有权决定朝官(包括太政)之任免 5) 决定联盟其他一切事项
第十三条
禁中会议的召开:大名、豪族当主7人以上提议,即可发起禁中会议。出现本法度第二十一条之情形,应当召开禁中会议。禁中会议一般应以网上会议的形式召开,考虑到联盟现实情况,也可以以论坛发贴的形式讨论
第十四条
禁中会议的参加者为大名、豪族之当主,当主可以提议发起禁中会议、参加会议之讨论、代表势力行使表决权。
各势力可设立外交奉行一名,经当主书面认可后,外交奉行可以代表当主提议发起禁中会议、参加会议之讨论以及代表势力表决。外交奉行经当主授权所行使之行为有效,当主不得在事后否决。外交奉行未经当主授权行使之行为,当主在事后追认者有效,否则无效。
八省主官、弹正官可以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之讨论,就本省所辖事项做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联盟其他成员应禁中会议之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之讨论,就某事项做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禁中会议之表决:
1) 一般议案:出席禁中会议并有表决权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2) 特别议案:出席禁中会议并有表决权者2/3以上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特别议案指决定联盟之存续、联盟组织架构根本性调整之议案。
第十六条
禁中会议在召开时应首先推举会议主席一名,负责会议之组织、记录以及会议决议之宣布。禁中会议之决议经会议主席在伊势神宫开新主题宣布为有效。
第二节:太政官
第十七条
太政官是禁中会议的常驻机构,设2~3人,由联盟中声望较高之大名当主出任,经禁中会议推举产生,向禁中会议负责。
太政官非经禁中会议通过决议,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太政官的权力:
1) 否决、改变各省之法度、裁决、决定 2) 通过为各省否决或搁置之法度、裁决、决定 3) 决定朝官(太政除外)之任免 4) 决定联盟其他一切事项,但所做决定不得与禁中会议已有决议相抵触。
太政拥有联盟所有公共论坛最高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太政官应尊重八省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裁断权。在做出与八省之决定相背之决定前应听取八省之意见。
除非八省明显怠于履行职责且事态紧急,太政官不得自行决定八省未做出处理之事项。
第二十条
太政官之决定以其本人发帖之形式做出,一经做出即生效。太政官不得委任他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太政官人数为偶数且意见相左时,应召开禁中会议决定。
第三节:八省
第二十二条
八省是禁中会议下设的职能机构,向联盟所有加盟势力负责。根据目前联盟状况,八省中宫内省、民部省、兵部省虚置。
第二十三条
中务省为联盟秘书处,应各省要求发起各种表决、公布各类表决结果;应大名豪族当主 要求组织禁中会议(不参加会议本身讨论,也不负责结果公布);负责其他联络公务等事项。
出现本法度第二十一条之情形时,中务省应当组织召开禁中会议。
中务省设主官一名,常务副官一名,其他官员一到二人。
中务省工作论坛为伊势神宫,但不享有伊势神宫之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式部省负责联盟官员任免等一般人事,负责对联盟有官位成员的表现进行考核以及官位的授予、升迁,并有责任纠正官员的礼仪。
式部省设主官一人,常务副官一人,其他官员一到二人。
式部省工作论坛为式部论坛,式部主官和常务副官享有该论坛之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治部省负责联盟户籍管理(含姓名管理)和外交事务。
治部省设主官一人,负责户籍管理之常务副官一人——治部大解部,负责联盟外交之常务副官一人,其他官员二到三人,并可招募若干工作人员。
治部省工作论坛为治部论坛,治部主官和常务副官享有该论坛之管理权。
第二十六条
刑部省即联盟论坛管理机构。由联盟各公共论坛的管理员组成,行使论坛管理权(包括封杀ID权以下各项处罚之执行),同时负责联盟首页和论坛技术维护。
刑部省的工作方式实行论坛管理员负责制。刑部省成员应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保证联盟公共论坛之秩序。
刑部省设主官一人、常务副官一人,其他官员二到三人。主官和常务副官拥有所有公共论坛之最高管理权限,其他官员根据分工行使部分公共论坛之管理权限。具体办法由刑部省拟订法度规定之。
刑部省工作论坛即管理员论坛。
第二十七条
大藏省负责联盟检地、勘定石高以及相关事务(录入申报的批准、统计等)。
设主官一人,常务副官一人,其他官员二到三人,并可招募若干工作人员。
大藏省工作论坛为大藏论坛,大藏省主官和常务副官享有大藏论坛之管理权。
第二十八条
联盟设弹正台,负责查举联盟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特别是各省疏于管理或违法操作等情形,直接对禁中会议及太政官负责。根据弹正检举的结果,太政官可以做出一定程度的处罚,由刑部省执行。
设弹正官一到二人,弹正台不设工作论坛。
第二十九条
各省(含弹正台)应分别制定所辖事项之法度或管理规程、明确本省工作程序并经太政官批准或禁中会议通过后生效。
各省(含弹正台)可根据情况制定法度的补充说明、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法度精神相抵触。各省(含弹正台)可以修改法度,经太政官批准或禁中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允许在各省(含弹正台)之间兼职,但不应影响工作的正常展开。
非经禁中会议之许可,任何人不得兼任两省之主官。
第三十一条
各省(弹正台除外)不应擅越本身职权之外的事务,但应有权部门请求者除外。
第三部分 武家诸法度
第三十二条
新战国联盟之武家,即加盟之个人主页。本章所规范者,为武家与武家当主之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当主以外之武士行为法度,由家臣、浪士诸法度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
新战国联盟之武家,分为大名、豪族两个级别,石高上的具体要求,由大藏省拟订检地法度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新战国联盟设立武家制度是为了体现日本战国时期诸侯割据之历史氛围。联盟之武家,彼此是合作以及良性竞争之关系,联盟严禁武家之间私斗。
武家认为另一武家或个人侵犯其利益,应向联盟有司举报,由联盟有司处理。
对于武家之间之私斗,联盟适用“喧哗两成败”之原则,对双方均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武家之间可以结盟、或结成主从关系。
结成主从关系的武家,从属势力仍应保持其独立地位,其当主不得兼任主势力之家臣,否则应降格为支城主。
第三十六条
武家之当主,为个人主页的负责人。其对该势力之事务有完全的决定权,不受任何人之侵犯。除非其行为触犯联盟公共法度,联盟亦无权干涉之。
第三十七条
武家之当主,可自行决定本势力之法度、本势力之家臣团组织。并可自行奖惩本势力之家臣,唯授予家臣之石高总数不得超越同期大藏检地勘定的该势力石高总数。
第三十八条
武家之当主,在联盟中的言行代表本势力,其参加联盟表决所做之决定,即代表该势力之决定,当主声明以个人身份之发言,亦被视为当然的代表该势力,而不得免除该势力之责任。
当主可以指定一名重臣担任外交奉行,并授权其在联盟中代表当主本人和本势力进行活动。”
第三十九条
武家之当主,对其势力所属之家臣、姬、客卿之行为负有管理、约束之责任。某势力所属之家臣、姬、客卿违反联盟法度,当主负连带责任,有司应一并处分之。
第四十条
对当主个人之处分,应由禁中会议或太政决定之,刑部不能独立决定。
第四部分 家臣、浪士、百姓诸法度
第四十一条
当主以外隶属于某联盟势力之成员为家臣。与联盟任一势力无隶属关系之联盟注册成员、设定自己为武士者为浪士、否则为百姓。
第四十二条
家臣、浪士、百姓以个人身份在联盟中活动,非经某势力或联盟某部门授权,其言行不代表某势力或联盟某部门。
第四十三条
联盟成员不得同时出仕两家联盟内势力。
第四十四条
家臣、浪士、百姓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善良风俗和联盟各项法度。
第四十五条
家臣、浪士、百姓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应向联盟有司举报,由联盟有司处理。
联盟禁止家臣、浪士、百姓私斗,对于私斗者,适用“喧哗两成败”,对双方同时给予处分。私斗者是某家家臣的,根据本法度第三十九条,同时追究其当主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家臣、浪士、百姓有参与联盟事务的权利,可以就联盟的各项法度、政策、方针、措施发表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剥夺、限制其参加政议之权利,唯联盟有司根据法度对其进行之处罚除外。
第四十七条
家臣、浪士、百姓可以结拜、成立虚拟婚姻、结成民间社团,惟不得违反国家之各项法律和社会善良风俗,否则,联盟治部有权取缔之。
第四十八条
联盟鼓励家臣、浪士、百姓积极参加联盟事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联谊活动。反对拉帮结派、党同伐异、破坏联盟团结之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联盟有重大贡献之家臣、浪士、百姓,联盟有司可以给予个人奖励,具体方法由各省拟订。
第五十条
本法度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同时适用于联盟武家之当主个人。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度行为之具体处罚方式和幅度,由刑部拟定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度为联盟之最高法度,任何联盟其它法度不得与其原则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五十三条
本法度之修改,须经禁中会议适用一般程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法度之解释权归于禁中会议,禁中会议未召开时,由太政官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法度经禁中会议通过并颁布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联盟各省原有各法度、组织安排、人事与本法度相抵触者自动无效,并应根据本法度对各法度做重新修订。
新·战国联盟三年(西历2001年)十一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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