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战国联盟大名、豪族检地诸法度(更新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大名和豪族 第三章 原创作品和转录作品 第四章 大名检地方法 第五章 豪族检地方法 第六章 支城检地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战国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各加盟大名、豪族的领地(主页)建设,规范联盟大名、豪族升降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检地”,是指大藏省对联盟大名、豪族主页中的原创知识性作品、原创文学性作品、录入作品依据本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评定,并相应折算石高,确定联盟大名、豪族的总石高数以及石高增减数字的制度。
“检地”是对联盟大名、豪族主页内容充实程度的量化测算,并不代表对联盟大名、豪族主页总体优劣和对大名、豪族主页维护者个人的评价。
第三条
检地由大藏省组织进行,其他机构、个人不经大藏省主官授权,自行实施的检地无效。
第四条
大名、豪族的石高数字由大藏省通过检地确定并公告,不经大藏省检地,大名、豪族的石高数字不得改变,但太政官、禁中会议根据联盟法度之规定以增减石高的方式对大名、豪族进行奖惩而引起相应石高数字变化的除外,
第五条
例行检地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大名、豪族的检地工作同时进行。例行检地的具体起止时间由大藏省在伊势神宫公告确定,公告应在确定的检地申报资料报送开始日10日前发布。
豪族认为本势力依据本法规定已达到大名标准,可随时向大藏省要求对该豪族进行特别检地,不受上款时间限制。
第二章 大名和豪族
第六条
经过检地,石高数字在五万石以上的,为大名,石高数字在一万石以上、五万石以下的,为豪族。
第七条
大名经过检地,确认其石高减少,不足五万石的,降为豪族。
豪族经过检地,确认其石高达到五万石以上的,晋升为大名;确认其石高减少,不足一万石的,予以改易。
第八条
大名的当主或主要负责人连续三个月未参加联盟活动或未参加联盟任何形式的公决、评议的,无论原来的石高数字为多少,应当降为豪族,石高以一万石计算。豪族的当主或主要负责人连续三个月未参加联盟活动或未参加联盟任何形式的公决、评议的,无论原来的石高数字多少,一律予以改易。但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新势力申请入盟,应首先由大藏省对其进行初次检地,确认其石高。初次检地确认其石高达到五万石以上的,可申请大名身份;确认其石高在一万石以上、未足五万石的,可申请豪族身份;确认其石高未足一万石的,由大藏驳回其入盟申请。
初次检地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七、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数分制度,以大藏省确认的总分数直接换算石高。
第十条
大名、豪族确有正当理由,经申请由联盟批准暂时封存其石高的,在封存期内不参加检地、石高不因检地而增减。豪族在封存期内不得提出晋升大名的申请。
封存石高的大名、豪族在封存期内的更新,计入封存解除后的第一次检地。
第三章 原创作品和转录作品
第十一条
原创作品,包括原创知识性作品和原创文学文艺作品,是指:
1、大名、豪族之当主、家臣、客卿、姬本人创作并由所属势力使用的文章、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等; 2、该大名、豪族以外的人声明专门为该大名、豪族创作的文章、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等,但该大名、豪族以外的人系另一联盟大名、豪族的当主、家臣、客卿、姬且该作品已为另一大名、豪族使用的除外; 3、联盟中的浪人创作的作品,未声明专为某大名、豪族创作,但允许大名、豪族使用的,最先合法的公开使用的大名、豪族,可将该作品作为转录作品。 4、翻译作品。但原文主要由汉字、数字、符号构成,不经翻译也可基本理解的作品(主要是资料性列表、年表等)除外。
第十二条
通过手工输入、扫描等方式将非电子版本的文章、图片制作成电子版本的是录入作品。大名、豪族应就其欲制作的录入作品事先向大藏省申报,经大藏省确认后,在检地时可以按录入作品计算石高。
未事先申报而在检地时才提出该作品属录入作品的,一律视为转载作品。
第十三条
转载作品,是指转载网上已有的文章、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等。
转载作品,应由使用的大名、豪族自行解决其版权问题,如因侵犯版权发生版权纠纷,联盟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联盟鼓励创作原创知识性作品。原创知识性作品达到下列标准者可以计算石高。
a) 日本史资料:
1) 有一定的新意。拼凑联盟已有资料而成的原创作品,不能计算石高;联盟截止至2001年9月5日24时以前更新的资料可以不受本款限制。 2) 有起码的质量。水平低劣、缺乏史料支撑的垃圾史论或介绍性文章,不再计算石高; 3) 创作态度认真。错别字连篇、版式混乱的文章,不再计算石高。
其他国别史资料:除了必须满足对日本史资料的三项要求外,还要求能够超出单纯介绍的层次,能够反映作者自身的创造性。不能计算石高的资料包括:
1) 主要部分来源于一篇或几篇常见中文资料,缺乏自己观点或观点缺乏新意的作品; 2 ) 质量平平、无头无尾或有较多诡辩和逻辑辩驳而缺乏史料辨证价值的论战类文字; 3) 其他大藏认为不宜计算石高的作品。
第十五条
原创文学文艺性作品是联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较高的原创文学文艺性作品可以计算石高。
对于缺乏文学性要素、质量低劣、情节荒诞无聊、品位格调低下、写作基本功明显不足、创作态度很不认真或与历史题材缺乏直接联系的原创文学文艺类作品,大藏省有权驳回,不计石高。
第十六条
录入作品是联盟文化建设的重要补充,凡大藏省审查内容后批准备案的录入作品,可以计算石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原创部分的石高总数。
第十七条
转载作品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计算石高:
a) 在原创文章中为说明或介绍需要而配的图片——但以图片为主,文字介绍为辅者,图片一律不计算石高; b) 在原创文章中为了美观需要而适当配的与文章主题吻合的图片——但图片数量明显过多,有骗取石高之嫌的,不计算石高; c) 在原创文章后面附的与文章主题有关的家臣团名单、资料性列表等; d) 上传供下载的日本历史题材游戏、游戏补丁、必要工具、日本历史相关的flash、音乐及其他相关周边软件等,可以计算石高; e) 特别有价值,填补联盟资料空白的转载资料,大藏省根据情况,可以作为特例允许计算石高——各家应在呈报检地资料时申请,由大藏省决定是否给予此特殊待遇。
第十八条
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下列更新内容,不能计算石高:
1、 仅对主页进行改版,未增加除以下各项外的任何更新内容; 2、 更新本家的人事资料(人物传记体的同人小说除外); 3、 更新本家的各项法度和规章制度; 4、 更新本家的友情连接; 5、 更新与历史、文化、军学无关的资料;
第四章 大名检地方法
第十九条
大名检地,由大名之当主或外交奉行、或他们授权的人自行申报统计其更新成果,并将申报资料在伊势神宫和大藏省工作论坛公告。该更新成果经大藏省确认,作为计算石高的分数。
第二十条
大名的申报,应当在大藏省公告宣布检地开始后五日内完成。届时未按要求在神宫和大藏省公告的,大藏省不予核算其石高,至大藏省公布正式检地结果之日,仍然未按要求公告申报资料的,以未做更新处理,相应削减石高。
大名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大藏省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只能适用一次。
第二十一条
大名申报其更新成果,应详细列明以下内容:
1、 大藏省要求统计的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该大名更新的原创知识性文章的名称、字数,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的名称、件数,以及在主页中的位置; 2、 期间内该大名更新的原创文学文艺文章的名称、字数,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的名称、件数,以及在主页中的位置; 3、 期间内该大名更新的录入文章和希望特批计算石高的转载文章的名称、字数,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的名称、件数,以及在主页中的位置; 4、 期间内该大名更新的录入作品必须注明“录入”字样,并应附该作品是否已经大藏省审批同意录入的说明。
大名申报资料应当分项列明、结构清晰、便于统计。
大名申报未能完全说明上述内容的,大藏省只对其做出说明且说明明确的部分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文章或其他文字性作品,以字数确定其分数,1字为1分。
图片,以件数确定其分数,1件为100分(可放大图为150分)。原创CG的分数,暂比照图片计算。
影音文件、软件,以件数确定其分数,1件为200分。
第二十三条
大藏省有权对大名申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复核,误差不超过上下5%的,应当确认大名申报的数据为有效数据。
大藏省认为大名的申报明显不实的,可以要求大名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说明,大名逾期不做说明,或说明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大藏省有权自行调整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大名申报的统计资料,联盟成员认为不实或存在版权问题的,可随时提出异议,大藏省对于异议,可要求大名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说明。
大藏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相应调整数据和石高数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大名申报的原创作品(包括原创知识性作品和原创文学性作品),大藏省确认其统计数据后,应分别根据原创知识性作品、原创文学文艺性作品的总体质量,分别乘以1—2的加权系数,并以积数作为该大名原创知识性作品和原创文学文艺性的分数,计算石高和确定录入作品的上限。
大藏省如认为大名申报的原创知识性作品、原创文学文艺性作品,质量不能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驳回,不计石高。
质量系数分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大藏省主官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大藏省认为大名更新的文章、图片、影音文件、软件等与历史、文化无关或在联盟探讨领域之外的,可以决定不予计算分数,决定应附理由并在伊势神宫公告。
第二十七条
新加入联盟的大名,在前三次例行检地(不含入盟前的初始检地)实行基数分制度,即:
大藏省最后确定的大名更新的总分数,以15000分为基数,扣除15000分后,如分数为正,每1分增石高1石,如分数为负,每负1分减石高1石,分数为零,不予增减。
增减的石高数加上原石高数,即为检地后该大名的新石高数,由大藏省在伊势神宫公告后,在下次检地前有效。
根据本条前三款之规定在第三次例行检地后确认的大名石高为该大名的基础石高,自再下一次检地起,不再设基数分。
大名也可以自愿一次性或分两次扣除45000分的基数,并以扣除后的石高数为基础石高。
第二十八条
新加入联盟的大名首次例行检地时的基数通过如下公式确定:
基数 = 原基数 x 入盟前初始检地的申报更新截止日至该次例行检地申报更新截止日之间的天数 / 上次例行检地申报更新截止日至该次例行检地申报更新截止日期间总天数
第二十九条
每次检地后,对石高增加最多的前三名大名,由大藏省报请太政官给予赐其当主官、位、职,赐一定品位以下的授官权,以及额外增加石高等奖励,额外增加石高额度如下:
第1名,额外增加其该次检地增加石高数的15% 第2名,额外增加其该次检地增加石高数的10% 第3名,额外增加其该次检地增加石高数的5%
其他奖励措施,由太政官决定其种类和幅度。
第五章 豪族检地方法
第三十条
豪族检地的方法,除本章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四章之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加入联盟的豪族,在前三次例行检地(不含入盟前的初始检地)实行基数分制度,即:
对豪族更新的检地,以5000分为基数,大藏省最后确定的更新总分数扣除5000分后,如分数为正,每1分增石高1石,如分数为负,每负1分减石高1石,分数为零,不予增减。
第三次例行检地后确认的石高如未达到大名标准,则以此石高数为其在豪族阶段的基础石高,自再下一次检地起,不再设基数分。
豪族石高数增加并成为大名后,应继续扣除基数分,直到扣满45000分,以扣满后的石高数为其基础石高。
新加入联盟的豪族,在首次例行检地时的基数通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豪族检地,暂不适用本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章 支城检地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支城,是指由大名、豪族的家臣建设的主页,包括支城、阵屋、屋敷等。
第三十四条
支城的检地,由各大名、豪族根据本法确立的检地分数核算、石高换算标准,自行进行。检地的结果,应报大藏省备案(在伊势神宫公开)。
支城检地的时间,一般在大名、豪族主城例行检地之后。大名、豪族可自行确定本家支城检地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大名报备的支城检地结果,凡石高一万石以上的支城,大藏省应依据本法确立的检地分数核算、石高换算标准进行复核。
大名报备的支城检地结果,石高不足一万石的支城,大藏省可以进行抽查复核。
第三十六条
大名、豪族报备的检地结果公布后,除石高一万石以上的支城或大藏省决定抽查的支城需大藏省复核外,其他支城的石高数字大藏省应予确认,并加入大名、豪族的总石高。
超过一万石的支城或大藏省决定抽查的支城,经大藏省复核无误后,其石高数字可加入大名、豪族的总石高。
第三十七条
大名、豪族不得虚报其支城的石高数字,因统计方法造成的5%以内的误差,不认为是虚报。
支城检地时,应坚持本法第十四、十五条确立的作品质量标准,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宜计算石高的作品,大藏有权驳回。
第三十八条
支城检地,一般不设基数,但大名、豪族为鼓励本家支城的更新和优胜劣汰,可自行设定基数。
第三十九条
大名、豪族可自行拟订对本家支城检地的奖惩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大名、豪族在申报更新统计资料时,存在过失虚报、多列更新内容、多计字数、件数情形且数目较大或占全部申报内容比例较大的,除由大藏省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调整外,大藏省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五千石以下的减高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只进行调整,不予减高处分。大名、豪族之当主个人对此负有失察责任的,大藏省可以报请太政,由太政决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大名、豪族在申报更新统计资料时,故意虚报、多列更新内容、多计字数、件数的,除由大藏省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调整外,大藏省应根据情节给予五万石以下的减高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有必要进一步追究大名、豪族及大名、豪族当主的个人责任的,由大藏省提请太政,由太政给予相应处分。
豪族存在上款情况的,该次检地和下次例行检地不得晋升为大名,至再下一次例行检地前,不得要求特别检地。
第四十二条
大名、豪族在办理本家支城检地时,存在虚报支城检地石高数字情形的,该支城的检地石高数字作废,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再行对该支城进行检地。大藏省认为大名、豪族之当主个人对此负有失察责任的,可以提请太政,由太政给予相应处分。
大名、豪族办理本家支城检地时,故意虚报支城检地石高数字或虚报数字达到实际数字20%以上、或存在虚报情况的支城达到总支城数50%以上的,该次检地所有支城的检地数字作废,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再行进行支城检地。同时,对大名、豪族及大名、豪族的当主,由大藏省提请太政给予相应处分。
豪族办理本家支城检地时,故意虚报支城石高数字的,下两次例行检地不得晋升为大名,至再下一次例行检地前,不得要求特别检地。
第四十三条
大名、豪族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大藏省授权,擅自进行检地或擅自篡改本家石高数字的,除确认其检地结果和篡改行为无效外,剥夺下一次例行检地的资格,豪族至再下一次例行检地前,不得要求特别检地。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以转载、录入作品冒充原创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做简单修改冒充原创作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大藏省根据以下标准予以追加处罚:
1) 一次检地中,申报资料冒充原创者不到5000字的,本文驳回,同时按1比1的比例扣除石高,即“驳一罚一”; 2) 一次检地中,申报资料冒充原创者总计在5000字以上,不到2万字的,本文驳回,同时按两倍的比例扣除石高,即“驳一罚二”; 3) 一次检地中,申报资料冒充原创者总计在2万字以上者,本文驳回,同时按三倍的比例扣除石高,即“驳一罚三”; 4) 如果处罚后的石高不足大名、豪族的标准,径行降级或改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联盟检地中可以自行使用适当的字数统计工具,在不同工具统计的字数出现明显差异时,以Word的“字数统计”功能为准,以该工具统计出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字数,但不属于正文内容、仅起格式、修饰作用的字符明显过多、占据字符总数较大比例的,应以该工具统计出的“字数”为字数。
石高数字保留到百位,四舍五入。
第四十六条
本法生效之日起,联盟原来对大名、豪族的石高认定结果作废,由大藏省主持对全联盟的大名、豪族进行统一检地,重新核定石高。
第四十七条
联盟大名、豪族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如分立、合并后产生或继续存在的势力被联盟接受为成员,应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检地。
因大名、豪族分立、合并而产生的势力,其从原大名、豪族处继承的资料,应根据该资料属于原大名、豪族时的性质决定其属于原创作品、录入作品、或不能计算石高的作品。
第四十八条
家臣从一家出奔到另一家,应由其本人书面确认其原创作品的石高归属,如其确认由新出仕之势力享有石高的,该势力只能在该原创作品质量系数为1的限度内享有,超出1的部分,继续由原势力享有。
第四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大藏省。
第五十条
本法由大藏省制定,报太政官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以前联盟各项关于检地的法度、方案,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新·战国联盟三年(西历2001年)十一月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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