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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部省运行方案及朝廷官位法度

第一章 对式部省和官位的解释
     第二章 式部省授官的原则
     第三章 授官及官位升降的操作 

第一章 对式部省和官位的解释

一、式部省是代表联盟朝廷颁发官位的机构。

二、“官位”是联盟肯定联盟成员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形式。

三、式部省根据各联盟成员为联盟作出的贡献决定其官位的授予,根据有官位者的“政绩”决定其官位的升降。

四、联盟的官位体系主要参照日本十世纪初编纂的法典《延喜式》。式部省对于联盟的官位体系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官位”是对“职官”(简称“官”)和“散位”(简称“位”)的合称。 (1)“官”原代表官员执掌的事务。联盟中,除太政、八省(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的部分官职及特定说明的官职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具体工作内容由各部门自定)外,大多数官职只是作为荣誉衔而存在。 
(2)“位”原是官员级别、身份高低和俸禄多少的表征。采取九等正从上下阶制,由高到低依次为:正一位、从一位;正二位、从二位;正三位、从三位;正四位(上、下)、从四位(上、下);正五位(上、下)、从五位(上、下);正六位(上、下)、从六位(上、下);正七位(上、下)、从七位(上、下);正八位(上、下)、从八位(上、下);大初位(上、下)、少初位(上、下)。共30级。联盟社区中的官员俸禄依照“位”统一计算。
(3)官职的数量有一定的定额,散位的数量没有限度。

第二章 式部省授官的原则

六、授官时依照“官位相当”(“官位相当”的部分情况可参见联盟的官位表)的原则。任某一官职必须先拥有相应的散位(例如,与大炊助相应的位是从六位上,散位在从六位上及以上者,才可能被任命为大炊助;即,可能出现某人的官职是大炊助、从六位上,甚至大炊助、正五位上,但不可能出现大炊助、正七位上)。式部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同时授予某人“位”及相当的“官”;或只授“位”,暂不授官。

七、每人的散位只能有一个,散位上升时,原先较低的位自动消失。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一人兼任数个官职,但兼任时也必须符合“官位相当”的原则。

八、成为大名者,将至少被授予从六位下(因目前大藏检地对豪族的要求比较宽,取消成为豪族者必授官位的惯例;是否授官,授什么官,将视此豪族一段时间内的表现而定)无论大名、家臣、浪人,式部省在授官时均一视同仁,仅以其个人贡献为依据,所以完全可能出现活跃的家臣甚至浪人的官位超过大名的情况。

九、升赏官位时,式部尊重被授官者本人的意愿。当被授官者本人反对升赏时,式部不会强求。

十、作为对联盟成员一段时期内贡献的肯定,授予联盟成员的散位,只要该成员没有大的过失,没有被刑部处分,即便其因故长期不能来联盟,原则上也为其保留。而授予联盟成员的官职,在非升赏或贬谪的场合,也可能因具体情况进行调动,此时联盟成员必须尊重式部省的安排。

十一、太政、八省的官职只授予相关人员,各省的长官居该省被授出官位中的最高官位(即,联盟某省长官不一定是某省卿);各省自行召募之新人员,通报式部后一律先授少初位下(原已有官位者除外)。

十二、为防止官位贬值,除了对联盟有极大贡献者外,一般不会发放三位以上的官位;历史上与皇室、内庭关系过于密切的官位(例如,皇太子傅),原则上不作发放。

第三章 授官及官位升降的操作

十三、任何联盟成员都具有依据自己或他人在联盟的政绩向式部提出求官申请的权利。但是大名和豪族(或各省)因为已经成为团体,其家(部门)的申请就应该由家主(各省长官)或家主(各省长官)指派的人来提出。申请时需列出理由,发表在伊势神宫,标题注明是向式部的申请。式部组织人员经考察后予以回复。此外,式部考察各联盟成员的表现,不定期提出授官案。

十四、正七位上及其以下官位的授予,式部省拥有最终裁决权(不违反第二章第九条的场合),除太政官外的其它部门无权干涉;从六位下及其以上官位的授予,由式部在伊势神宫提出方案,视情况听取公议或表决,必要时提出修正案,最后上报太政官,得到批准后生效。 十五、大藏省检地过程中,如需对勤于更新的大名或豪族升赏官位,由大藏省通报式部省,协商后提出方案。此种场合升赏的形式有三种:叙(升)位;授(升、兼)官;下放特定官位的任命权。

十六、刑部省依律对某联盟官员作出剥夺或谪贬官位的处罚时,由刑部省通报、咨询式部省,但式部省必须尊重刑部省的最终判决。 十七、已有官职者提出自贬时,散位在正七位上及以下者由式部受理申请并裁决是否接受;散位在从六位下及其以上者,由式部受理申请并提案,最终由太政裁决。 

新·战国联盟三年(西历2001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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