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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战国联盟姓名诸法度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为规范新战国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的姓名使用,根据联盟总法度,制订本法。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联盟成员有决定、更改自己姓名、名称的自由。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干预联盟成员决定、更改自己姓名、名称的自由,但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大名、豪族对本家家臣的姓名特别管理除外。 

第三条 

鉴于联盟的架空历史设定,建议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日式姓名,也可以使用汉字、拉丁字母、日文假名等构成的名称。 

第四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日式姓名,允许的构成方式如下: 

1、 武士 

姓(氏+姓)+苗字+通称(或幼名)+正名+道号(法号、斋号等) 

官位五位以上者可以冠“朝臣”姓。 

2、 公家 

姓(氏+姓) +苗字(家名)+正名+道号(法号、斋号等) 

3、 町人、商人 

商号+通称(或幼名)+正名+道号(法号、斋号等) 

4、 僧侣 

姓+寺名+法名+道号 

5、 农民 

通称或小名 

武士必须有苗字。正名、通称、幼名必须有其中之一,可以不设氏姓、道号(法号、斋号等) 

公家必须有苗字、正名,可以不设氏姓、道号(法号、斋号等) 

商人必须有商号,通称、正名必须有其中之一,可以不设道号(法号、斋号等)。商号必须为“XX屋” 

僧侣必须有法名,姓无论是否设定,统一为“释”,可以不设寺名、道号。如设寺名,必须为“XX寺”。 

第五条 

禁止联盟成员以日文假名、拉丁字母或其他字符变相违反本法度有关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武士、公家的姓(氏+姓,下同),用来说明武士、公家设定的氏源。武士、公家的姓,应为日本古代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姓。 

联盟成员可以自由设定自己的氏源。联盟大名、豪族的当主,可以根据家臣的苗字设定家臣的氏源,但家臣本人反对的除外。 

联盟成员在使用姓时,必须同时在姓后面同时加缀苗字,但本条以下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朝廷正式公文中涉及武士、公家姓名时,如设定了姓,应加缀姓,未设定的,可不加缀。 

武士、公家设定了姓的,其呈送朝廷的正式公函、奏章,可在本人名称前加缀姓。 

第七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含有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背中华民族善良风俗、违背人伦道德的内容,不得含有针对他人的侮辱性内容,不得损害联盟、联盟大名、豪族和联盟成员的正当利益。 

第八条 

联盟成员使用的苗字、寺名、商号或除姓外其他可以冠于名前之前的称号,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源”、“平”、“藤原”、“橘”、“丰臣”五氏。所谓变相使用,是指有使用五氏的故意而通过加缀字符的形式规避上款规定,例如:丰臣秀 x,或:源的 xx。 

第九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与历史人物的正名、曾用名、常见的通称、幼名、异名、变名相同。 

“相同”,是指与一个历史人物姓名、名称的整体相同,分别使用一个历史人物的苗字(商号、寺名)和另一个历史人物的正名、曾用名、常见的通称、幼名、异名、变名以构成自己的姓名的,不受限制,但构成的姓名仍与历史人物姓名、名称整体相同的除外。 

联盟成员可以使用与历史人物相同的法号、道号、斋号,但因此构成的姓名、称号与历史人物著名的姓名、称号整体相同的除外。联盟鼓励联盟成员自创法号、道号、斋号。 

以上各款所称相同,包括汉语读音相同的字,包括多音字造成的读音相同,但没有明显模仿痕迹的除外。

第十条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如以“苗字(寺名、商号)+正名”格式出现时,与某一历史人物姓名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则不得同时注册该苗字(寺名、商号)与该正名。只注册苗字(寺名、商号)、正名之一的,不在此限。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如以“苗字(寺名、商号)+通称(幼名、小名)”格式出现时与某一历史人物姓名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则不得使用这种格式。 

上两款所称“部分相同”,是指与历史人物的全名(包括常用的名称)缺省一部分后的名称相同。 

上款所称“历史人物的全名”,是指历史人物“姓+苗字(寺名、商号)+官位+通称+正名(幼名、异名、变名、教名)+道号(法号、斋号)”。所称“缺省一部分”,是指缺省全名中的一项或数项或缺省某一项中可分的部分字词。 

联盟成员中僧侣使用的法名,如单独使用时与某一历史人物单独使用的法名相同,则不得单独使用。 

本条对“相同”的解释,适用本法第九条除第1款外的各款规定。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中,不得含有联盟或日本及其他国家为人所知的官位、役职、官职、军衔以及其他性质相似的表示阶级的字样,包括其简称、又称和变称。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在此限。 

联盟成员经朝廷正式授予官位、役职的,可以在苗字后面加缀该官位、役职。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与为人熟知的动画、漫画、文学以及其他文艺、媒体作品中角色的姓名整体相同。 

对于上述作品中省略全名中某一部分后的名称非常有名的,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与之相同。例如:道明寺。 

本条对“相同”的解释,适用本法第九条除第1款外的各款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与下列日本及其它国家现当代的公众人物姓名相同: 

1、 反动或有反华倾向的政治人物 
2、 影视媒体文艺体育明星 
3、 文化人物,包括但不限于:作家,茶道、花道等文化名人 
4、 专业历史研究者 

上款对“相同”的解释,适用本法第九条除第1款外的各款规定。 

除本条列举的公众人物外,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不得与日本及其它国家现当代其他较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姓名相同。 

上款所谓“较为知名”,是指为联盟成员中较多人知道的人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在联盟中使用的姓名,严禁与日本近代、现代、当代对中国犯有罪行的或一贯反华的右翼分子的姓名相同或相近。相近,指足以使人联想到日本近代、现代、当代对中国犯有罪行的或一贯反华的右翼分子,或足以引起公众的反感,如:山本五十七、石原慎二郎等。 

第十五条 

除本法上述各条款外,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联盟公共论坛和各家负责姓名管理的人员有权根据本法原则,对其认为不适于注册的姓名进行禁止或纠正。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不得与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其他联盟成员的正在使用的姓名重复。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禁止抢注,当注册在先与使用在先相冲突时,使用在先者优先。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使用的姓名,可以与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其他联盟成员的正在使用的姓名近似,但能够证明是故意干扰其他联盟成员姓名的正常使用的且被干扰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使用近似姓名的联盟成员可以证明自己使用的姓名是为了仿效与被干扰人仿效的相同的历史人物,而不是针对被干扰人本人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出现本条第3款的情形除外。上款中提出异议的被干扰人,应举证证明对方使用的姓名是“故意”干扰自己姓名在联盟中的正常使用。 

干扰人有利用与被干扰人姓名近似的姓名,模仿被干扰人,侮辱被干扰人,破坏被干扰人声誉,或故意制造与被干扰人混淆的效果的行为的,不得以本条第2款中的理由抗辩。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联盟成员”,系指联盟的正式注册人员,包括: 

1、 联盟大名、豪族之当主 
2、 联盟大名、豪族之家臣、客卿 
3、 联盟公共论坛的注册浪人(包括武士、公家、僧侣、切支丹、町人、商人、农民等身份) 

在联盟公共论坛活动但未加入联盟的“游客”,也应遵守本法规定,但作为其他论坛的外交代表从事外交活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联盟中出现的非联盟成员使用姓名、名称应当遵守本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姓”“氏”“苗字”“寺名”“商号”“正名”“通称”“幼名”“小名”“道号”“法号”“斋号“等概念,由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负责解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异议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联盟公共论坛和各势力联盟联络论坛(以下统称“联盟公共论坛”)的姓名管理,由联盟民部负责。 

联盟大名、豪族、支城城主直接招募的家臣、客卿的姓名的初步审核,由当主、城主负责,凡认为其申报的姓名、名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不予注册登记为家臣、客卿。 

联盟各势力应在每次大藏省检地时,同时报送上一次检地以来该势力人员变动的详细情况 

本章以下各条适用于联盟公共论坛的姓名管理。联盟各势力自建论坛的姓名管理办法由各家自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认为自己使用的姓名、名称受到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行为的损害的,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有理由,并应当举证。对可能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行为,本人不异议的,联盟机构、其他成员的异议无效。 

异议应在民部论坛发帖提出,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联盟公共论坛的姓名管理制度如下: 

1、 民部官员发现违禁姓名后,发信通知其本人后注销其注册的姓名,并在民部论坛予以公告。违禁人未留可以联系的方式时,民部官员可在民部论坛公告帖中通知。 

2、 对于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提出的异议,民部官员应当在琵琶湖和民部论坛公告异议的内容和民部官员的初步意见,同时通知被异议人,并给予其不少于24小时的时限进行抗辩。在被异议人发表抗辩意见后,民部官员应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公告和通知有关当事人。 

3、 上款中被异议人使用的姓名如果对异议人构成显而易见的侮辱、损害或侵害,民部官员应立刻注销该姓名,并在民部论坛公告。不适用于上款关于抗辩的规定。 

4、 联盟成员发现联盟公共论坛中的姓名使用存在违规的情况,可在民部论坛发帖检举。民部官员对于有关检举应该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决定。 

5、 对于民部官员自行发现或经人举报、异议后发现可能存在违规但不易判定或需要听取使用人的意见的姓名,民部官员可暂时限制该姓名在除联盟民部、联盟治部论坛外各论坛的发帖权,通知该使用人到民部论坛做进一步解释说明。如有必要,可在治部论坛发帖向治部大解部治部顾问咨询。 

6、 对于因上述各款民部官员做出该姓名违规的决定的,应当及时删除该姓名。做出该姓名不违规的决定的,应当及时恢复对该姓名所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治部大解部一名(现为九条宇长),其下置顾问一名(现为马羽信乡),职责和权限如下: 

1、 解释、修改姓名法度 
2、 对民部的姓名管理进行监督,对民部做出的决定认为不当的,可以要求民部纠正 
3、 对民部或其他联盟人员在治部论坛发帖咨询的有关疑难判定问题做出决定,并要求民部执行 

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不负责具体的姓名管理工作,但民部应当执行其做出的决定。 

治部大解部有权纠正顾问的决定。 

治部大解部的决定和解释是联盟姓名管理的终局决定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民部官员在处理姓名管理案件时,如果本人是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姓名法度者,应当删除其违规姓名,但除下列各条规定外,均不做出任何追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故意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删除其姓名外,联盟公共论坛不接受其本人在此后3个月内使用任何姓名进行的注册,如果发现,立刻删除。 

民部认为情节严重,需要决定更长的禁止期的,应当报请太政官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注册的姓名恶意侮辱或变相侮辱联盟成员,除删除其姓名外,民部可以做出不接受其本人在此后一段时期内使用任何姓名在联盟公共论坛进行注册的决定,在禁止期内发现其注册的,立刻删除。 

民部决定的禁止期最短不得低于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民部认为情节严重,需要决定更长的禁止期的,应当报请太政官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规姓名使用人,在抗辩过程中以及民部或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做出处理决定后,利用各种方式恶意攻击、侮辱、诋毁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民部应适用民部有关刑罚追加处罚。 

第三十条 

联盟接纳新势力(大名、豪族)时,首先由民部对该势力的成员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审批。 

申请加盟的势力,有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该违法状态持续期间,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怠于在检地时报送家中人员变动情况或隐瞒家中人员违规情况的大名、豪族,大藏省不予检地。民部可以报请太政官给予一定处罚。 

对于已被联盟势力接受为家臣、客卿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民部可以报请太政官给予一定连带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经禁中会议或太政官批准通过后, 自颁布之日(新战国联盟四年X月X日)起生效实行。本法生效之日起,联盟以前与本法相冲突的法规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本法对于本法生效之日前联盟成员已在使用的姓名、名称具有追溯力。但新战国联盟三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姓名、名称,经使用人申请,除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外,民部可以作为特例允许其继续使用。 

根据上款规定继续使用违例姓名、名称的联盟成员,由民部登记造册,明示于联盟首页本法之下,并做出相应说明。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继续使用违例姓名、名称的联盟成员,在任意连续三个月的时间内不在联盟中出现或使用该姓名、名称,视为放弃该特权,由民部从特例名册中除名,如该成员没有其他合规的用名的,视为自动退盟。该人员申请重新入盟时,须符合本法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未尽事宜,治部大解部及其顾问可以制定修正案,随时予以补充。 

第三十五条 

联盟大名、豪族可以根据本势力的实际情况制定家中成员姓名使用的特别规定,但不得与本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抵触的无效。 

联盟大名、豪族制定的本家姓名使用特别规定,应报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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