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趁上洛之际,着意研究了一下我国古代的边境关津管理制度,看到一些资料而引发一些问题想讨教一下:
在提到唐代过所(出入关津之凭证)制度的时候,《唐六典》卷六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称: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则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
究竟什么是“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这一段说的比较含混,而学者举日本《养老关市令》记载为侧证,令云:
凡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官司勘验,然后判给。还者,连来文(谓:连来文者,假有行人更欲还京国者,皆讲来时过所,而请还时过所。故云连来文也。)申牒勘给;若于来文外,更须附者,验实听之,日别总连为案;若已得过所,有故卅日不去者,将旧过所申牒改给;若在路有故者,申随近国司,具状送关。虽非所部,有来文者亦给。(谓:假有行人取本部过所来,更亦欲想他开国,而经当所请过所者,虽非是所部,缘其有来文,亦判给之类也。)若船筏经关过者,亦请过所。
这段说的就比较明白,凡欲外出旅行度过关津,必须申请过所,即通行凭证。一般首先向本部本司所在单位申请,在京城的由尚书省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勘给,在地方则由州勘给。如果本州县的人要回原住所或别往他处,必须拿来时的过所或文牒,找当时所在州府改给新的。此外,官府勘给的过所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超期的话必须交旧过所,申请改给。
过所制度是官府控制人民流动、稳定编户、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唐代,这方面制度已经发展到非常完善的程度。而日本当时全盘吸收以至照搬唐代政治制度法令,因此在其律令中甚至有一些更为详细或我国已失载的规定。
问题是:虽然法令上有记载,但日本古代有没有真正贯彻实行过这样的制度?窃以为,实行这个制度的前提一是有一个可以有效贯彻其法令的中央政府,如前文所述,勘验机构是中央政府部门和州县。这在日本诸侯割据的情况下,应当很难保证实施。二是过所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稳定编户,限制人员流动,保证国家的赋役和兵员。因此实施的基础是政府必须掌握完整详实的户籍。日本农民是隶属一个个大小诸侯的,政府应当很难掌握各地的详实户籍资料。既然做不到这点,就失去了实施过所制度的意义。
冒昧揣测,不知道有没有根据,特此求教。不知哪位能提供一些相关资料,以证实一下日本古代究竟有没有实施相关的制度?如果有,是以怎样的形式实施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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