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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译稿:概要 院政与庄园公领制的形成(木村茂光)

1楼
立花统英 发表于:2007-8-30 22:11:10

在地领主制的发展 所谓中世的社会构造,自十一世纪中叶开始,在从律令班田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的农民阶层的成长中,可以找到其基本的形成要因。一方,与之相对应,创造出日本中世独有的社会体制的势力,便是在地领主阶层。 通过班田农民的分解而产生的“富豪之辈”,被认为是此阶层的完成形态。他们驱使“富”力与在地的实力,推进耕地的开垦。在十世纪后半叶,获得了被称作“私领”。并且,在这个时期,没落中的古代以来的地方豪族中,也出现了转而取得郡司、乡司等地方统治者地位之人。 虽然在地领主层具有如此的实力,政府当初并不予以承认,将他们与一般的百姓同列以“田堵”的身份掌控。但是,直面着公领(国衙领)荒废等危机的政府,以1045(宽德2)年 的庄园整理令为契机,转换了政策。通过积极地将他们的开垦成果编入体制框架中以渡过危机。从此产生的便是被称为“保”,“别名”的土地制度。(注1) “别名”,“保”,是相对于一直以来在公领实施的征收制度“名”,“别名”是由国司各个确认的所领作为公领的单位所领与庄园内部的征收单位而存在;而给予其作为同郡、乡相等的独立所领的位置。大多数情况下,开垦之际免除一定年限(大多是三年)的临时杂役。因为开发领主的私有得分权能够作为开发之“功”得到承认,他们便积极投入开垦,现在能够确认的“别名”、“保”到镰仓初期越过了150例。另外,为了维持强化这些私有得分权,产生了把开发所领向权门寄进与立庄化的动向,成为了寄进地系庄园形成的最大要因。

延久庄园整理令 当时的摄政关白藤原赖通,企图通过取得外戚地位以图保持政治地位而不果。1068(治历四)年,自九世纪末宇多天皇让位后一百七十一年之久没有藤原氏作为外戚的天皇即位了,即后三条天皇。他不设置摄政、关白,起用大江匡房等中流贵族、学者,引入皇族出身(村上、醍醐源氏)的贵族,以进行亲政。同时,在体制上承认“别名”等的地位,意欲将通过寄进地系庄园的成立所产生的统治体制的变质,在天皇的主导下重新加以编组。于是,乃实施了以下政策: (1)延久庄园整理令的发布 (2)制定宣旨木升 (3)编制大田文 (1)发布于1069(延久元)年,以停止1045(宽德2)年以后的新立庄园,及之前公验(证据文书)不明的庄园为主要内容。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诸庄园之所在(地)、与领主,应确实计量田畠总数,加以申报”这一点,是和大田文的编成有关联的。这个整理令的划时代意义在于:设置记录庄园券契所,以中央政府直接审议。关于其执行力,根据《愚管抄》所的记载,藤原氏的公验提交是被免除了。不过,根据当时的公卿日记,现在的研究判明了藤原氏的公验提交亦不在例外。 (3)是基于(1)调查出来的诸国田数编制的土地帐册,是镰仓幕府编制的大田文的先驱形态。这起到了为了获得大尝会、内里修筑。伊势神宫修理等国家仪式及土木事业的经费来源而赋课的一国平均役的基本账册的作用。并且(2)的木升,是为计量收纳米而特制的公定木升,(注2)也是实施沽价法的标准衡器。这样,后三条天皇亲政期的特征,便是一方面抑制藤原摄关家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重新建立起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的征收体系。 后三条天皇。为了贯彻其政策,在位仅四年就让位于白河天皇,意图进行院政(注3)。但半年后便死去了。即位的白河天皇继承后三条天皇的方针,一边继续削减摄关家势力,一面在1068(应德3)年让位于堀河天皇,开始院政。 他在政策方面基本上继承后三条天皇的作法,推进庄园整理。这在他开始修建法胜寺、尊胜寺之际不由庄园,而利用封户这样的律令制征收体系征收财源这一点上表现了出来。白河院政的另外一个特征是:设置北面武士,以图整备,扩充武力。他抑制活跃于前九年、后三年之役,确立了武门栋梁地位的源义家等河内源氏一族的势力扩张。转而起用将伊势北部的领地向白河院最喜爱的皇女郁芳门院的菩提所寄进的平正盛。从而打开了武门伊势平氏进入中央政界的通道。

庄园公领制的确立 在白河院之后推行院政的鸟羽上皇,连续推行反白河院的政策。他恢复了因触怒白河院而被免去关白地位的藤原氏氏长藤原忠实的内览权,来推进同摄关家的和解便是很好的例子。因为其对于庄园整理令态度亦消极,所以在这个时期,寄进地系庄园的数量增大和庄域扩张以及立庄的热潮也被带动起来了。 根据对镰仓时代的能登国大田文(见下表)及若狭国大田文的分析,可以确认,庄园在鸟羽、后白河院政大为增大,与之相对,在院政期以前以及镰仓时代立庄的庄园是意外地少。毫无疑问,十二世纪中叶是中世庄园的确立阶段。因此,将庄园的确立期定为摄关政治时期,将庄园作为藤原摄关家的经济基础的记述不得不说是错误的。 而且通过对大田文的分析,即使庄园制业已成立,其面积也不超过一国耕地面积的(主要是水田)50%—60%。余下的40%—50%明显是作为国衙领存在的(注4),如前所述,这是自十一世纪后半叶以来将在地领主对国衙领的开发作为“别名”、“保”推进的结果。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十二世纪中叶的鸟羽、后白河院政期是庄园公领制的确立时代。 正因为确立下来的庄园体制是以寄进地系庄园为中心,其支配与领有关系呈现出复合多元的构造。大多数情况下,现地的开发领主成为被称为“下司”、“公文”的庄官职,接受寄进的下层贵族成为“领家职”,且为保护权益,采取寄进于上级贵族,仰为“本家”的形式是比较一般的。这样的自下往上的寄进,并自上往下得到拥有一定年贡得分权的役职(即某某“职”)的补任,围绕着庄园支配形成的这一个体系被称为“职的体系”。 不过,即便是采取了本家—领家—(预所)—下司这样的多元构造,实际的支配权=庄务权常常并不是只由上级的“职”所有的。虽然不能说有大致的距离作为基准,边远地区的庄园大致多以当地的庄官阶层掌握庄务权,在畿内及其周围则有由本家、领家执掌的倾向。这样拥有庄务权的领家被称为“本所”,在职的体系上同“本家”是有区别的。 (附表略)

神人与恶僧 鸟羽院政的另一个特征是院亲自颁布院厅下文以及院宣以公认庄园的合法地位。为此寻求权威庇护的庄园便朝院集中起来,院便拥有了作为巨型庄园领主的性格。例如院的皇女璋子内亲王的所领八条院领,在1221年的时点,便是拥有221所庄园的庞大庄园的庞大庄园群。院的庄园领主化,意味着院同摄关家、大寺社等一样成为了一个私有性的权门。因此在鸟羽院政期形成了以院为中心的各权门并立的权门体制的基础(注5)。 在这个权门体制之中积极活动着的是被称为神人、恶僧的集团。他们在作为比睿山与兴福寺对朝廷进行强诉时的兵力是出名的。他们的实力,在白河院将“山法师”比作“天下三不如意”之一、形容兴福寺强诉的蛮不讲理而产生的“山阶道理”一词等事例中充分地体现了出来。 由于贵族阶级为了要对抗这样的寺社权门武力,乃将武士团作为武力起用。武士团在大规模化的同时大举进入中央政界。白河院时代,作为北面武士登场中央政界的伊势平氏在鸟羽院政时代平正盛之子忠盛活跃于镇压濑户内海的海贼,在西国伸张了势力,十二世纪后半叶,也是各个权门的武力对抗激化的时期。 不过,神人,恶僧的活动往往只被评价为强诉的兵力面。他们从事实际的庄园经营,支持着寺社权门的经济基础的一面往往被忽视了。试思考一下以下列举的史料中作为恶僧出名的睿山法药禅师的行动。史料前半段表现了其武力的侧面,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也兼任诸庄园的庄官,在各国与京都之间频繁往来。他们利用庄园的年贡米,以畿内周边的人们为对象发放高利贷。镰仓幕府法中也存在着禁止山僧担任地头代官的法令。这正说明了神人、恶僧才是庄园经营的行家里手。

史料:近曾台岭之众有法药禅师者,东塔大众件僧任本寺都那师,而武勇过人,心好合战,每山上斗乱必以口(欠脱)。诸国末寺庄园皆以兼任,引率数十人武士口口(欠脱),京都诸国朝夕往反,或夺取人物,或欲切人首、天下众人莫不从此。公家口(于)今不被禁制,天之令然之秋欤。天下乱逆,吁嗟哀哉,武威之被世敢无出词之人,凡一两年诸寺大众诸社神人旁以发皆成滥逆,天下众人皆悉此灾,口(国)土乱逆天下骚动无口(所)诉欤,何为云云。 ——《中右记》

庄园的类型 最后,概观一下十二世纪庄园制成立的过程。从形态上,庄园可以区分为(1)初期庄园、(2)免田、寄人型庄园(3)领域型庄园三种。这不过是种类上的区分,并非是说明(1)—(2)—(3)这样的发展序列是可以成立的。(注6) 初期庄园,是以八世纪前半的三世一身法、垦田永年私财法为契机成立的。第一,作为其代表的东大寺领庄园,大都是由为了建造大佛和东大寺运营的国家机关“造东大寺司“设立、推行的。第二,承认其领有的只有没有“不输”权利的输租田,没有专属的庄民。第三,由于初期庄园基本在九世纪末—十世纪初荒废、没落,没有连续发展成为中世庄园,故不能认为它们是中世庄园的原型。 其次,免田,寄人型庄园虽是个陌生的用语,却显示了十世纪——十一世纪前半摄关政治时期的庄园的形态。这种庄园是通过十世纪初叶的国政改革带来的公领支配的重编与强化的结果,是作为田地一块一块地自国衙认可为“免田”(不输租田)的集合体的庄园(注7),这些免田之间也存在公领以及其它领主的免田。因此,它们的耕作不得不委任于庄公两方的耕作者“诸方兼作之田堵”。不过,与初期庄园不同的一点是,因为承认了以公民中特定的农民负责庄园的经营,将之称作“寄人”,并载其名于国衙的帐册,免除国衙赋课的杂役。故寄人可以理解为庄民的原初形态。 领域型庄园出现于十一世纪中叶,形成了确立于十二世纪中叶的中世庄园制的根干,关于其成立的要因,未解决的部分很多。不过,至少可以指出其中的两个要因是中世村落的形成与在地领主制的发展。 即,作为免田、寄人型庄园特征的免田与公田的交叉混在,随着中世生产构造与基于此点的村落的形成,对于从事生产的农民方面及企图贯彻支配的领主方面来说都成为了阻碍发展的绊脚石。由于这样的情况于国衙领亦然,这点便成为了需要进行划分庄园与国衙领之间的领域的要因。在这个意义上,免田、寄人型庄园可以作以评价为领域型庄园的一个形成前提。 另外,通过在地领主制成立的国衙领(公领)的领域型所领(征收单位)“别名”,“保”,如前所述,是寄进地系庄园形成的很大要因。正因为别名等领域性所领出现的前提是中世的村落结合的存在,才可能将领域型庄园的成立在中世的村落结合的形成与在地领主的发展,并且在两者的复合关系中进行理解。作为本章扉页(图略)的纪伊国木卡田庄绘图,就是这样的领域型庄园景观的代表。 这样完成了的庄园的构成,大体可以分为名田与给免田。名田是分配给名主百姓,作为年贡夫役标准的基本耕地,其中一般包含着几个经营单位。名主担负有其所有名田全体的纳税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个庄园由大小数个名田构成,在兴福寺领的大和国庄园中,也有采取等面积划分分配的“均等名”编成方式的。给免田有给予庄官以及庄内手工业者年贡得分权的人给免与作以维持庄内寺社维持费用的佛神田,及用作灌溉用水设施的维持修理经费的井料免,堰免。此外,也有着数量并不多的领主直营地“佃”,以及分配给名主以及小百姓耕作,只收取高额年贡的一色田。 另外,到平安时代末期为止,庄园以水田作为基本的剥削对象。在畠(旱田)与山野河海,虽然也以杂役、公事的方式进行间接剥削,因为其并非是直接的支配对象,故畠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注8)

注: (1)根据致力于研究王朝国家体制的坂本赏三氏的见解。宽德庄园整理令可以作为王朝国家前后二期的分界线。(《日本王朝国家体制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72) (2)后三条天皇时新规定的关于物资交易价格的法令。 (3)关于院政的性质,有石母田正氏所主之专制君主说,林屋辰三郎氏所主之受领政权所等,最近将之作为权门体制的理解的倾向较强。 (4)在时代上稍早编制的大田文中,显示出庄园与公领的几个面积比,如下: 国名 庄园 :公领 若狭 26:74 淡路 72:28 石见 43:57 萨摩 33:67 能登 70:30 (5)指武家、公家、寺社诸权门作为封建领主阶级互相分掌并补完国家的各项机能,形成国家权力。并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庄园制来对作为封建农民的百姓层进行统治的体制。(参考黑田俊雄《日本中世的国家与宗教》岩波书店1975) (6)小山靖宪《从古代庄园到中世庄园》(《历史地理教育》329号)、木村茂光《庄园是什么》(同395号) (7)这样的制度被称为免除领田制。(坂本赏三《庄园制的成立与王朝国家》塙书房1985) (8)对旱田剥削较轻可以说是古代律令制以来日本古代中世时期的特征,因此对于农民的再生产来说,被承认私有的宅地与园地、旱田占有重要的位置。

作者木村茂光是东京学艺大学教授,专攻日本古代到中世转折期的社会史,著有《日本古代中世畠作史的研究》(校仓书房1992)《“国风文化”的时代》(青木书店1997)《中世的民众生活史》(青木书店2000)等。本文译自日本的短期大学日本史通识教材《教养的日本史》(佐藤和彦等著 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第一部古代第六章庄园(改题),文中所说的“最近”“现在”,均指当时的研究进展情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2 2:04: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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