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大化改新与封建制的确立


第一节大化改新

一、改新的社会政治背景

    圣德太子的改革,没有挽救社会危机,国内阶级矛盾日渐激化。7世纪前半叶,土地兼并盛行,租佃制广泛兴起。《日本书纪》大化元年9月诏书写道:贵族们“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数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之)地。”他们将兼并的大片土地出租给百姓,收取地租。在同一沼书中又说:“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据日本学者篱弘道研究,这里的“卖”字系出租之意。[注1]这段文字译成现代汉语便是“有势者兼并水、旱田地,作为私有土地租给百姓,年收地租”。日本的租佃制是在部民奴隶制动摇瓦解时期产生的,这时部民制没有继续发展的可能,因此百姓在租佃制下,不再沦为部民,而是佃农化了。诏书中的这句话指的是大化改新前的社会状况。从沼书中提到的情
形来看,贵族兼并和出租土地的现象已相当普遍。

    随着部民制的衰落,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加深。贵族们为争夺土地,不断战争。臣、连、伴造等向朝廷上缴调赋时“先自收敛,然后分进。”朝廷内部外戚权贵和皇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太子死后,苏我马子曾向推古天皇要求割让葛城县,被拒绝。推古天皇34年(公元626年)马子病死,其子虾夷继承大臣。推古天皇36年(公元628年)推古女皇去世,虾夷排斥圣德太子之子山背大兄王,拥立田村皇子即位(舒明天皇,公元629年—公元641年在位)。皇极朗(公元642年—公元645年)时期,虾夷之子入鹿专擅朝政,征调人夫修建其父子陵墓,势倾朝野。入鹿为了扼杀改革事业,打击新兴势力,于皇极天皇2年(公元643年)消灭了山背大兄王及其一族。

    部民的反抗斗争日益高涨。氏姓贵族“各置己民,恣情驱使”[注2],严重地摧残了社会的主要生产力。——部民。征伐新罗的战争和营造宫苑、陵墓、寺院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结果出现了“五谷不登,百姓大饥”[注3],“老者啃草根而死于道垂,幼者含乳以母子共死””的惨状。不堪忍受痛苦的部民起来反抗,他们主要斗争形式是逃亡。有的部民聚集山泽,同奴隶主贵族进行武装斗争。《日本书纪》推古天皇34年条记载:“强盗窃盗并大起之,不可止。”可见这时部民起义风起云涌,势不可当。部民的反抗斗争,打击了氏姓贵族,动摇了奴隶制的基础。

二、新旧势力的斗争

    正当社会危机严重的时期,圣德太子派到中国的留学生陆续回国。推古天皇31年(公元623年)留学生惠日等上奏天皇,“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注5]朝廷召回继续在唐学习的留学生。僧吴于舒明天皇4年(公元632年),南渊请安和高向玄理于舒明天皇12年(公元640年)回到日本。他们在中国留学二三十年,经历了隋唐两代,学到了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统治经验,归国后积极进行传授,在部分贵族中发生强烈影响。

    在部民斗争的冲击和归国留学生传授隋唐封建制的影响下,出现了主张改新的新兴势力,其代表人物是中大兄皇子(公元626年—公元671年)和中臣镰足(公元614年—公元669年)。

    中大兄皇于是舒明天皇之子。中臣镰足出身于世袭祭官的家庭,相传幼年好学,广览书传,尤其潜心于兵法兼政书《六韬》。他曾就学于僧曼,又同中大兄皇子一起受教于南渊请安。中大兄和中臣镰足深受回国留学生的影响,又憎恶专横的苏我虾夷、入鹿父子。中大兄在后来杀死入鹿时对其母皇极天皇说:“鞍作(苏我入鹿)尽灭天宗,将倾日位,岂以天孙代鞍作耶?”[注6]中臣镰足则“愤苏我臣入鹿失君臣长幼之序,挟闭阎(窥视)社稷之权”。[注7]故中大兄和镰足决定推翻苏我氏,夺取政权。中大兄接受中臣镰足的建议,首先
争取与入鹿素有矛盾又有声望的大夫苏我石川麻吕,分化苏我氏的势力,尔后吸收了世袭宫禁职务的佐伯连子麻吕、葛木稚犬养连纲田等人,组成了革新派。皇极天皇4年(公元645年)6月12日,革新派借皇极天皇在宫中接见三韩使者的机会,杀死了苏我入鹿,随后进入法兴寺,以此为据点,准备迎击苏我虾夷的反攻。

    此时皇族和多数贵族站到中大兄一边,苏我虾夷见大势已去,便在入鹿被杀的第二天,焚宅自尽。消灭虾夷、入鹿父子后,革新派很快组成了新的政权,轻皇子即位为孝德天皇(645—654在位),中大兄皇子为皇太子,中臣镰足为内臣,苏我石川麻吕为右大臣,阿倍内麻吕为左大臣,留学生僧吴和高向玄理为国博士。国博士是高级政治顾问。革新政权建立后,仿中国建年号为大化,以“法式备定”的唐制为蓝本,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大化元年8月,分别往东国和倭(大和)六县(高市、葛木、十市、志贵、山边、曾布),派遣国司和
使者,命造田籍,校田亩。9月,没收诸国武器,“录民无数”,并下诏:“从今以后不得卖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注9]这些措施为下一步变革打下基础。12月,首都由飞鸟迁至难波(今大坂市)。大化2年(646)元旦,发布《改新之沼》,接着陆续颁布了革新措施。

三、改新的主要内容

    第一,废除部民制,建立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改新之诏》载:“罢昔在天皇等所立于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注1-]新政府废除了皇室的屯仓,贵族的田庄以及部民,把全国的土地和人民收归国有,变成“公地、公民”。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改新之诏》写道:“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诏书没有记载班田法的具体内容。据《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田令推测,政府每隔6年,班给6岁以上的男子口分田2段[注11],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奴婢为公民的三分之一。[注12]受田人死后,口分田归公。班田农民担负租庸调。租,即实物地租,受田每段交纳租稻2束2把。庸,是力役及其代纳物,凡50户充仕丁[注13]1人,50户负担仕丁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郡少领(郡的行政官)以上之家进贡采女[注14]1人(包括从丁1人,从女1人),100户承担采女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调,是征收的地方特产,分为田调、户调、付调。田调按土地面积征收。《诏书》规定:“田1町绢1丈,4町成正,长4丈广2尺半。细[注15]2丈,2町成正,长广同绢。布4丈,长广同绢统,1町成端[注16]。”换言之,田1町征收绢1丈、统2丈、布4丈。户调按户征收,其数量为“1户货布1丈2尺”。付调随乡土特产征收。

    第二,建立中央集权制。新政权建立不久,在大(木规)树下召集群臣盟誓,“天覆地载,帝道唯一”,树立了中央集权的指导思想。大化5年(公元649年)下诏,令国博士高向玄理与僧曼“置八省百官”,建立中央机构。地方设国、郡、里,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这样,把原有氏姓贵族统辖的大小诸国,置于中央的直接控制之下。“八省 百官”制和国郡里制均受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州县制的影响。两者在形式上虽有差异,但其性质都是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大化3年(公元647年),制定7色13阶冠位[注18]。大化5年(公元649年),制定19阶冠位[注19]。对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赐予食封,以下的给予布帛,作为俸禄。

四、改新后的社会性质

    大化改新后的社会性质,中日史学界主张不一。日本学者大都认为改新后的律令社会是奴隶社会的继续。具有代表性的论据是,大化改新后阶级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公民的沉重徭役负担,其性质与部民的负担并无不同。[注20]中国学者吴廷理早在50年代,分析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的性质之后指出,改新后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注21]据此主张改新后的社会性质应是封建社会。

    日本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是参照隋唐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而制定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同中国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性质基本一致。都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分配制度和租税制度。对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地租形式和阶级关系,马克思作过精辟的论述:“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注22]改新后国家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注23]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土地,班给公民以口分田,以租庸调的形式向公民征收国税和课以徭役,而公民紧缚在口分田上,以臣属关系依附于国家。这种生产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封建经济“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注24]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所有臣民”对君主专制国家的“臣属关系”,是在亚洲封建国家常见的。班田农民除
了有终身使用权的口分田外,有少量的个体经济,有对山林池沼的使用权,有固定的租税和徭役负担,交租后剩余的产品可以占为已有。所以他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非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改新后奴婢仍然存在,其数量占当时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大部分集中在畿内。他们在社会生产中已不起主导作用,当时社会生产者的主要担当者是班田农民。奴婢只起辅助作用,且多数从事非生产性的家庭杂务。

    大化改新是在日本历史上发生的一次重大变革运动,日本由此进入封建社会。

第二节 “壬申之乱”与天武朝的政治革新

一、新旧势力的再次交锋

    在大化改新过程中,革新派与守旧势力进行了长期的尖锐复杂的斗争。

    公元645年9月,古人大兄皇子谋反。古人大兄是舒明天皇和苏我马子的女儿法提郎援所生的皇子,与苏我氏有很深的关系,虾夷、入鹿父子曾极力拥立他为天皇。入座被杀后,他以“勤修佛道,奉佑天皇”为名,出家到吉野,勾结苏我田口臣川掘、物部朴井连椎于、吉备笠臣垂、倭汉文直麻吕、朴市秦造田来津策划叛乱。据井上光贞考证,“苏我田口臣川掘是推古朝时住在大和国高市郡田口村的苏我氏一族(《新撰姓氏录》),物部朴井连椎于是朴井地区的物部氏一族,倭汉文直麻吕是和苏我氏有密切关系的东汉氏的一族。”[注25]可见这些人都是反革新的守旧势力的代表。由于吉备笠臣垂的自首,古人大兄皇子的阴谋暴露,中大兄立即派兵镇压。古人死。

    大化5年(649),苏我日向诬告其异母兄右大臣苏我石川麻吕要谋害中大兄皇子,中大兄迫使石川麻吕自尽。石川麻吕是与入鹿有矛盾,被革新派争取过来的,但思想仍然守旧。大化4年(648)废止古冠时他和左大臣坚持戴古冠,以抵制新的官僚体制。中大兄胎日向告发的机会除掉了推行改革事业的障碍。

    白维4年(653),中大兄奏请孝德天皇迁都飞鸟,以便控制守旧势力。天皇不许,中大兄不顾天皇的反对,率领皇族和群臣回到飞鸟。孝德天皇陷于孤立,第二年饮恨死去。

    孝德天皇死后,中大兄之母前皇极天皇重登位,称齐明天皇(公元655年—公元661年在位)。她大兴土木,修建宫殿楼阁,给人民带来沉重的徭役负担,引起民怨。

    公元658年,孝德天皇之子有间皇子阴谋叛乱。当年11月,齐明天皇和中大兄皇子去纪伊的牟娄温泉疗养,首都留守官守旧势力的代表人物苏我赤兄举出天皇的失政三条,即:大修仓库,积聚民财;穿凿水渠,耗费公粮;以舟运石,累积为丘。并以此为由鼓动有间皇子叛乱。有间皇子准备举兵,但苏我赤兄见事难成功,于是转而派人逮捕有间皇子,同时使人报告中大兄。中大兄将有间皇子绞死在藤白坂(今和歌山县海南市)。

二、出兵朝鲜

    中大兄为了转移守旧势力的锋芒和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大举征伐北方少数民族并出兵朝鲜。政府于公元647(大化3年)、648年,在越后分别设淬足栅和盘舟栅,作为镇定虾夷族的根据地。齐明天皇4年(658),派阿倍比罗夫讨伐秋田、津轻地区的虾夷族。齐明天皇6年(660)再次派遣比罗夫征讨肃慎国”[注26]。

    660年,百济受新罗和唐朝军队的进攻,王城陷落,国王被俘,濒临于灭亡。百济遗臣鬼室福信,向大和朝廷求援,中大兄借此机会出兵朝鲜。齐明天皇7年(公元661年),天皇和中大兄亲赴筑紫指挥。当年7月,齐明天皇死于筑紫朝仓宫。天智天皇元年(公元662年)5月,派阿云比逻夫出征。663年3月派遣23000名官兵攻打新罗。同年8月,日军与新罗、唐朝军队在白村江[注27]交战,道到惨败,百济灭亡。战后日本为防备新罗和唐军的进攻,于664年在对马、壹歧、筑紫设置防人和烽火台,在筑紫修建了水城。第二年(天智天皇4年)修
筑长门、筑紫的大野、椽城。两年后(667)又建了大和的高安城,赞歧的屋岛城,对马的金田城等。这次侵略朝鲜的战争加深了国内阶级矛盾,人民群众对沉重的战争负担不满,守旧势力趁机向革新派施加压力,中大兄在守旧势力的进攻面前采取妥协退让的政策。

    公元664年宣布:“增换冠位阶名及氏上、民部、家部等事……其大氏之氏上赐大刀,小氏之氏上赐小刀,其伴造等之氏上赐干循弓矢,亦定其民部、家部[注28]。”[注29]在这里肯定了氏上,允许他们私有部民,从而部分恢复了部民制。

三、迁都近江

    公元667年迁都近江(今滋贺县),“是时天下百姓不愿迁都,讽谏者众,童谣亦多,日日夜夜失火处多。”[注30]翌年,中大兄即位,称天智天皇(公元668年—公元671年在位)。同年,天皇命中臣镰足制定《近江令》22卷,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但早已失传。日本学者推测,它大体参考唐代《贞观令》编纂,成为日本以后《令》的基础。

    繁重的劳役,使人民四处逃散。天智天皇9年(公元670年)政府为防 止人民逃亡,编制户籍,因制定于庚午年,故称“庚午年籍”。内外战争和大规模的土木工程,不仅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也给地方中小贵族增加了负担。恢复氏上制和部民制提高了大贵族的政治经济地位,但地方中小贵族并没有得到多大好处,所以他们对朝廷益加不满。

    天智天皇同其弟大海人皇子之间的矛盾日渐加深。大海人皇于是在大化改新中锻炼成长起来的有胆略有才干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在革新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天智天皇即位时大海人被立为东宫即皇太子,是法定的皇位继承人。天智天皇7年(668),在一次宴会“酒酣极欢”时,大海人“以长枪贯敷板(地板)”,引起天智天皇大怒,险些被杀。天智天皇10年(公元671年),天皇任命自己的宠儿大友皇子为太政大臣。太政大臣是代替天皇主持政务的皇太子摄政习惯法制化了的职务,所以,这实际上是立大友皇子为皇储,剥夺了大海人皇子的皇位继承权。天智天皇还任命对革新事业不满的守旧势力的代表人物苏我赤兄为左大臣,中臣舍为右大臣,苏我果安、巨势人、纪大人为御史大夫。他为了维护年轻的大友皇子的地位,吸收守旧的大贵族组成了政权。大海人地位和生命都失去保障。他为了摆脱这种处境,以出家为名避居吉野。当年12月,天智天皇病
死,政权落到守旧的大贵族手中。

四、“壬申之乱”

    近江朝廷严密监视在吉野的大海人皇子,并积极备战。大海人闻讯后决定举兵。弘文天皇元年(公元672年),大海人离开吉野,经伊贺、伊势,来到美浓,以此为根据地,发动东国军队。东国[注31]与皇室有密切的关系,自6世纪以来朝廷关注东国;在那里设置了不少屯仓,舍人[注32]的大部分都是由东国征调来的。大化革新时首先在东国造户籍,校田亩,实行改革。因此,那里封建官僚贵族的力量比较强大,而守旧势力却比较薄弱。大海人举兵之后,东国的国司、郡司纷纷加入大海人的队伍。大海人抢先占领了不破道和铃鹿道,截断了近江朝廷与东国的联系。公元672年7月初,大海人的两路大军分别向近江、大和迸发。同年7月22日,一路军队平定大和,另一路军队在獭田川战役中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二天大友皇子自组而死。历时1个多月,遍及大和、山城以至伊贺、伊势、美浓、近江等国的内战,以大海人皇子的胜利告终。这次内战发生在壬申年,所以被称为“壬申之乱”。

    大海人迅速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是得到东国新兴中小封建官僚贵族国司、郡司的积极响应。大海人离开吉野时,手下只有舍人、女官30多名,但由于得到东国中小封建贵族的大力支持,很快占领了军事要地,组成了数万大军,打败了近江朝廷。以大友皇子为首的近江朝廷则失去了地方中小贵族的支持,朝廷四处派遣调兵的使者,但均没有成功。听到大海人举兵的消息,“群臣悉鄂,京内震动”,朝廷内部一片混乱,有的想投奔东国,有的逃隐山泽。

    “壬申之乱”是大海人皇子和大友皇子的皇位之争,但实质是革新派与守旧势力之间的一场殊死搏斗。[注33]

五、政治的革新

    天武天皇元年(公元673年),大海人皇于在飞鸟净御原宫即位,称天武天皇(公元673年—公元686年在位)。天武天皇即位后,推进了革新事业。经济方面,天武天皇4年(公元676年)下诏书废除公元664年天智天皇恢复的氏上私有部民的制度[注34],并废除朝廷前后赐与亲王、诸王、诸臣及各寺院的山林池泽岛浦,收归国有。这是继续推进改新事业以发展生产的重大措施。天武天皇11年(公元683年)为革新俸禄制,更下诏书将赐与亲王以下诸臣的食封归还国家。但新的俸禄制既末立即制定出来,食封制自然也不可能彻底废除。所以此后虽不见恢复食封制的法令,却仍可看到赐与封户的例子。

    在彻底废除部民制的基础上,采取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一些措施。676年下沼:“自今以后,明察百姓,先知富贫,简定三等,仍中户以下,应与贷”[注35],使贫困的班田农民能维持和发展生产。朝廷又减轻了一些农民的摇役负担。与此同时,把班田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加强封建剥削和压迫。公元677年(天武天皇5年)宣布:“凡浮浪人,其送本土者,犹复还到,则彼此并科课役。”

    在政治方面,加强皇权和军事力量。天武天皇实行皇亲政治。他在位期间没有任命一个大臣,而是完全依靠皇后、皇子等皇亲进行统治。天武天皇12年(公元684年)制定八色之姓:真人、朗臣、宿弥、忌寸、道师、臣、连、稻置。真人授予5世以内的皇亲原公姓氏,朝臣、宿弥分别授与原臣姓氏、连姓氏,忌寸授予直姓的国造诸氏。把真人置于八姓之首,以提高皇亲的政治地位。天武天皇10年(公元682年)规定姓氏的序列作为考选文武官的先决条件。公元681年开始修改《近江令》,在此基础上制定《飞鸟净御原令》,公元689年(持统天皇3年)开始施行。此令共22卷,现已全部失传。当时末制定律,据后来的日本学者分析,可能准用《唐律》。公元681年命川岛皇子等记“带纪及上古诸事”,即编撰国史,以期提高皇威。

    在实行皇亲政治的同时,注意起用中小官吏。天武天皇5年(公元677年)下沼:凡任国司者,除援内及陆奥、长门国以外,皆任大山位以下人。”[注36]又将冠位增至48阶,使中小官吏有更多的仕途机会,以此削弱大贵族的势力。

    为了巩固政权,加强军事力量,天武天皇4年(公元676年)下令:“诸王以下,初位以上,每人备兵。”公元676年遣王卿京、畿内“校人别兵”。天武天皇13年(公元685年)沼书说,“凡政要者军事也”,要求文武官“务习用兵及乘马”。公元685年派宫处王等于京、畿内“校人夫之兵”,同年下沼收回私家兵器。

    天武天皇采取兴隆佛教和敬神的政策。在佛教方面,提倡造寺、写经、念经;在神道方面,崇敬伊势神宫,祭龙田、广獭神,创始祈年祭[注37]等,以提高天皇的地位。


第三节 《大宝律令》的制定与封建制的确立


一、律令的制定

    文武天皇4年(700),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编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随遣唐使入唐的伊吱连博德,唐人萨弘格以及白猪史骨、黄文连备、田边史百枝、田边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吕、调伊美伎老人等大陆移民的后裔。这些人是当时一流法律学家和汉学家。大宝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随之部分实施。第二年开始全面施行。该会典因制定于大宝年间,故称《大宝律令》。从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和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领导制定的情况看,《大宝律令》与《净御原令》不无关系,大概是修改《净御原令》并增补新的条款而成。《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虽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视,这从官撰注释书《令义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仅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略见其逸文。制定《大宝律令》的17年后,养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养老律令》。它是赂加修改《大宝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现从《令 义解》和《令集解》中可见令的大部分;律,则留下一部分。《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后,于757年(天平宝字元年)实施。因《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宝律令》的制定为标志。

二、律令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制度和赋税制

    法令详尽地规定了班田法的具体内容。政府每6年重新制定户籍,班给6岁以上的男女口分田。班田原则是,男子为2段,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即1段120步),“官户”[注38]公奴婢与良民相同,“家人”[注39]私奴婢为良民的三分之二。受田人对口分田只有终身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若受田人死去,其口分田归国家。除了口分田外,政府永久分给各户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这些土地可以买卖。山川沼泽为公用。为了便于班田;逐步实行将耕地纵横区划的条里制。农民负担租庸调和杂徭。租额为每段稻2束2把(公元706年
改为1束5把),约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庸是劳役,正丁每年到都城服劳役10天,一般可交庸布2丈6尺代替。次丁减半。调(包括付调)是按正丁、次丁、少丁[注40]交纳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庸调物品由农民自己负责运往首都。杂徭是国司每年役使正丁60天以内,次丁30天以内,少丁15天以内的杂徭,但期限往往延长。赋役令还规定,每50户出2名仕丁。[注41]

    为实施班田法和征收赋税,模仿唐朝建立户籍制度。公元670年在畿内、东海、山阳、南海、西海广大地区编制公民、部民、奴隶的户籍即“庚午年籍”。690年又制作所谓“庚寅年籍”。日本的户籍制度全面师承唐制,以唐令为蓝本。[注42]户籍以乡户为单位。乡户是家长制家庭,包括户主的妻子、儿女等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伯父、伯母等旁系亲属以及寄口、奴婢、家人等,大小由10至100多人不等,一般25人左右。乡户中包含的小家庭房户,逐渐脱离乡户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

    官僚贵族按位阶、官职、功劳受位田、职田、功田。位田赐与5位以上贵族,不得世袭和自行处理。职田也只能在职期间占有,卸任或死亡后归还国家。功田分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袭,上功田传曾孙,中功田传孙,下功田传子。位田、功田是输租田,职田大部分是不输租田,但郡司职田是输租田。这些土地大多出租给斑田农民,也有役使“家人”、奴婢耕种的。神田、寺田是私有土地,是不输租田,耕营方式是出租或使役“家人”、奴婢耕种。

    分给口分田、位田、职田、功田之后剩余的田地称乘田,这些土地大都在宽乡。乘田由国司经营管理,国司将土地以一年为限租给班田农民,征收收获量五分之一的地租,其租送交太政官充作费用。

    天皇设置直辖领地官田,在大和、摄津各置30町,河内、山背各置20町,计置100町。官田由宫内省管理,宫内省派遣田司经营。田司每年调换。土地由从事杂摇的班田农民耕种,种子、农具、奋力全由公家提供。每2町配备牛一头,由中中户以上农家饲养,饲养官牛的农家免杂筷。官田生产的粮食全部归天皇,班田农民从事徭役期间没有报酬。

    大化改新后建立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但不是清一色的,法律允许存在部分私有土地,如园田宅地、神田、寺田、大功田等等。

2.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二官即神抵官、太政官,前者掌管国家祭祀,后者为最高行政机关。太政官下设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八省,省下置职、察、司等下级机关。一台即弹正台,是肃正风俗和弹劲官吏不法行为的机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是担负宫廷警卫的军事机构。全国划分畿内[注43]、七道[注44],下设国、郡、里(后改为乡),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国司由中央派遣,任期6年(后改为4年);郡司则任命当地豪族;里长由里内的居民中选择。此外,特别重要的首都、摄律、九州分别置左右京职、摄津职、大宰府。各机关原则上由长官、次官、判官、主典四等官和附属他们的很多下级官吏组成。

律令官制表

中央官制 神邸官
太政官 左弁官 中务省
治部省
式部省
民部省
少纳言 外记
右弁官 兵部省
刑部省
大藏省
宫内省
弹正台
卫门府
隼人司
左右卫士府
左右兵卫府

 

3.军事制度


    中央设五卫府,每国设数个军团,军团受国司的指挥监督。九州设大宰府管辖下的防人司,以防外国入侵;陆奥设镇守府,防备虾夷。士兵是采取征兵制征集的。对士兵实行了兵农合一的制度,这是模仿唐朝的府兵制。正丁的三分之一被指定为士兵,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在一定时期到军团服役。有的士兵作为卫士到京城守卫宫廷1年,有的作为防人到大宰府防卫九州3年。虽然一般士兵被免除庸和杂徭,卫士和防人被免除庸、调、杂徭等,但被征去服役的是正丁,是各户的主要劳力,而且武器、粮食自备。这给班田农民带来极大灾难,所以人们说:“一人被征,全家沦亡。”

4.身份制度

    国民被划分成“良民”和“贱民”。良民包括皇族、贵族等大小统治阶级和广大公民,他们是所谓自由民。皇族分成亲王和诸王,亲王为天皇的皇子、兄弟、姐妹、诸王为二世以下至四世王。令制称五位以上的有位阶者为贵族。各级官僚贵族享有政治经济特权。他们除了受田外,按位阶受位封(三位以上)、位禄(四、五位)、季禄,按官职受职封[注45]。封主占有封户交纳的田租的一半(天平11年改为全部),庸、调的全部。封户是分得口分田交纳租、庸、调的班田农民。凡有位阶者免庸、调、杂徭。贵族又有荫位制的特权。所谓荫位制是三位以上的子与孙。四位、五位之子到21岁时,受一定位阶。他们还有减刑和子女受教育的特权;这些官僚贵族的剥削对象是公民,剥削方式是占有公民的租赋,因此根本不同于改新前他们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地位。

    公民包括改新前的自由民和绝大部分部民。他们是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削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基本群众,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他们和以皇族、贵族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改新后被解放了的部民,作为自由民被法律肯定,大化改新前被当作赠与和赎罪对象的身份已改变。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已经具有人身不完全被占有的农民的特点。班田农民的徭役负担很重,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采取经济外的强制,迫使班田农民从事沉重的摇役劳动。品部和杂户虽是“良民”,但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其身份地位介乎“良民”与“贱民”之间,日本学者称他们为半自由民。

“贱民”是改新后没有得到解放的奴隶。“贱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贱民”中,公私奴婢身份最低贱,他们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们当作财产买卖让与。法律不准“贱民”和“良民”通婚,两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为“贱民”。

5.司法制度

    律令制度不分司法与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同时为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有苔、杖、徒、流、死五等。重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八虐”。[注46]“涉及“六议”[注47]者有享受减刑的特权。

    天皇的地位和权限,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神权,所以他是立于法律之上的国家最高统治者。皇权神授、天皇为活神的宗教观念在贵族阶层中已经确立。天皇通过律令所规定的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官吏,实现对全国的统治。由此看来,律令制的国家统治体制是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

    综上所述,改新后建立起来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体制以及阶级关系,这时已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这意味着日本封建制度的确立。

    奴隶制的灭亡,封建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奴隶制剥削形式的彻底消除。日本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在生产力很低的基础上进行的,自然会把奴隶制的不少东西承袭下来,印法律明文规定“贱民”制度以及品部和杂户没有完全摆脱奴隶的地位等。



[1]《日本书纪》,大化元年诏书注解,见《日本史料集成》第88页,平凡社,1956。

[2]《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元年条。

[3]《日本书纪》,推古天皇36年条。

[4]《日本书纪》,推古天皇34年条。

[5]同上书推古天皇31年条。

[6]同上书皇极天皇4年条。

[7]同上书。

[8]三韩:高句丽、百济、新罗。

[9]《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元年条。

[10]《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2年条。

[11]段:日本古代地积单位,1段等于991.7平方公尺。

[12]板本太郎:〈大化改新之研究》第355—358页,至文堂,1943。

[13]仕丁,被征去在中央官厅从事杂役的人,其中服杂役的仕丁为立了,做饭的仕人为庖丁,服役期为3年。

[14]采女:仕于后宫的女官。

[15]绕:一种粗绢。

[16]:古代日本量布单位,《赋役令》规定调布长5丈2尺,广2尺4寸为端。

[17](此贝)布:用麻丝和树皮纤维织出的细布。

[18]7色13阶:大织、小织、大绣、小绣、大紫、小紫、大锦、小锦、大青、小育、大黑、小黑、建武。

[19]19阶冠位:大织、小织、大绣、小绣、大紫、小紫、上大花、下大花、上小花、下小花、上大山、下大山、上小山、下小山、上大乙、下大乙、上小乙、下小乙、立身。

[20]石母田正、松岛荣一《日本史概说》第1册第64—65页,三联书店。水原庆二《日本封建制成立过程之研究》第491—492页。

[21]吴廷理:《大化改新前后的日本社会性质问题》,《南开大学学报》1955年创刊号,人文科学版。

[22]L2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1页,人民出版社,1976。

[24]引见吴廷珍同注[21]文。

[25]井上光贞:《日本历史》第3卷第302页,小学馆,1977。

[26]肃慎:指北海道地区的少数民族,非古代中国东北的肃慎。

[27]白村江:朝鲜西南部铜江的古名。

[28]民部、家部:指“部曲”,

[29)《日本书纪》天智天皇3年条。

[30]《藤原家传》,转引自《史料日本史》古代编第84页,吉川弘文馆,1964。

[31]东国:畿内以东的各国,即关东。

[32]舍人:在天皇及皇族的身边做杂役的人。

[33]对“壬申之乱”的原因和性质,在日本文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1.以大海人皇于为首的保守摄反对以天智天皇为中心的革新运动说。2。大海人皇子发动革新运动,反对天智天皇恢复部等保守政策说。3.以大海人皇子为中心的下级贵族反对支持天智天皇的大贵族说。现今很少人支持第一种说法。以上参见笠原一男:《日本史研究》第46页,山川出版社.1975。

[34][35]《日本书纪》天武天皇4年条。

[36)同上书天武天皇5年条。

[37]祈年祭:每年阴历2月4日在神抵宫及国厅持求五谷丰收、天皇安泰、国家太平的祭典。

[38]宫户:官有的贱民。

[39]家人:私有的贱民。

[40]正丁是20—60岁的男于;次丁是61—65岁的男子;少丁(中男)是17—20岁的男子。

[41]参见注[13]。

[42]李卓:《日中古代户籍制度浅议》,《历史教学》1987年第9期。

[43]畿内:包括首都周围的大和、山城、摄津、河内、和泉五国。

[44]七道: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西海道。每道由中央派去巡察使。

[45]禄令规定:“凡食封者一品800户,二品600户,三品400户,四品300户,太政大臣3000户,左右正三位130户,从三位100户。其五位以上不在食封之列,正四位统10正、绵10屯、布5端、庸布360常,从四位统8正、绵8屯、布43端、庸布300常,正五位统6正、绵6屯、布36端、庸布230常,从五位统4正、绵4屯、布29端、庸布180常。”有关季禄的规定略。

[46]“八虐”:谋反为谋害天皇的行为;谋大逆为谋毁皇陵及宫阀的行为;谋叛为阴谋反叛国家的行为;恶道为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行为,不道为杀一家三人以上等行为;大不敬为毁大社、盗神器等行为;不孝为控告或谩骂祖父母、父母等行为;不义为杀主人、国司等行为。

[47]“六议”:议亲(天皇的近亲者)、议故(天皇的老友)、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三位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