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隋唐时期中日关系的发展
第五节 唐日贸易
大化改革以来, 日本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国内交通,有较迅速的发展。不过,就其发展水平说,手工业尚没达到可以脱离农业独立生产的程度。可是,自佛教兴盛之后,以寺庙建筑为中心的建筑、铸造、雕刻、绘画、砖瓦制造各行业的发展速度尤其迅速。为适应这些行业的需要,除了在国外进口所需各种物资外,在国内陆续发现金、银、铜、铁等矿藏,积极开采以满足所需。天平十五年(公元743年)以后,前此需要从唐朝购买的金粉、熟铜、水银等物品,现在日本可以自产了。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也得到发展。,在国内的—些城镇和地方,初步形成一些集市交换的市场。如岛根郡促户渡口等交通要地附近,“房屋磷比,居民四集,自然成市”(注1)在大宝三年(公元703年)以后,这些自然形成的集市中,有些集市开始由不定期转变为定期,其中个别的则形成为长期的。当时的京城奈良(公元710年迁都),就是一个长期开放的集市市场。
奈良城内仿效唐都长安市场模式,分设东西两市。东市设五十一厘,西市设三十三厘。在各市厘内出售丝织品,如:粗绸、绢、绵、丝等;棉织品,如布、棉等;日用品,如油、盐、米、鱼等;文化用具,如纸、笔、墨等;其他杂货,如铁器、陶器、柴草、柜、帚等等。政府设有专门机构“市司”,对市场进行管
理、检查,并按商品的质量,分出等级,标出价格,方准买卖。
每天正午开市,日入闭市。贵族、官吏、寺僧以及一般市民到市场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从表面上看,市场是很繁荣的。但实际上,京城的市场不是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靠国家权力支撑起来的。京城是政治中心,是天皇、皇族、贵族、豪族、官吏等等统治者居住的地方。他们每年以租、庸、调形式征收的贡纳物品,不是通过商业渠道,而是通过征摇役的方式,由人民从全国各地运到京城的。农民贡纳的各种物资,一部分被统治者消费掉,一部分成为市场上的商品。当然,市场中的商品有一部分是地方国司的物品。他们在征役夫向京城运送的过程中,把自己的物品一同运到京城市场上出售。在这点上,他们起了商人的作用。但是,总起来说,日本的商业在唐初尚没有分化出来形成独立的部门,商人已经出现,但尚未形成商人阶级。
但是,自奈良朝以后,天皇以及皇族、贵族和高级僧侣等的生活日益奢侈,过着象《万叶集》中所描写的:“富家子弟穿不了太多的衣服,放烂了就丢掉”的生活。(注2)这些人对唐朝的物品极其嗜爱,每每以拥有某种唐货互相夸耀。天皇在表彰臣下时,要特赐“唐国彩帛”;祭把已故天皇时,要以“唐物”献于陵前。(注3)由于嗜爱唐货已成风习,因而促进了对唐贸易的发展。
如前所述,商人阶级尚未形成,因而日本的商人只是一些中 小商贩,个别资本较大者,只能在全国各地贩运,而去对马以及新罗者就极其少了。至于到唐朝进行商业活动的日本商人,只少 在唐中叶以前是没有的。因为。这不仅需要雄厚的资本,而且需要建造航海的大船。这一切对刚刚出现的商人说,是难以办到的;所以,尽管国内市场唐货短缺,但贩运唐货的商业活动,不得不让外国商人,如新罗人,后来的唐商人去承担。这样,在唐代日本的对唐贸易,按其性质大体上可分为官商和私商;按其形式可分为遗唐使和国外商人贸易。私商,是指私人商业活动,,亦即国外商人的贸易活动。宫商,并不是指国家开办的官营商店,那时的日本尚无这种商店,主要是指遣唐使在其赴唐往返过程中,带有官商贩运的性质和作用。现将这几种情况略作叙述。
一、遣唐使贸易
遗唐使贸易,在有唐一代是日本对唐贸易的重要形式之一。
由日本政府派出赴唐朝的遗唐使代表团,和邪马台女王国派赴魏国的代表团一样,他所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实现贸易。不过,中日两国史书对于日本遗唐使到唐以后的贸易活动,没有任仍记述。但是,从有关的史料中,可以略窥其貌。
首先,从遣唐使往返所携带的物品中,可以了解贸易的规模。
遣唐使在赴唐时,要携带以下几种物品。第一,食粮、油盐、干菜、医药以及航海用器。这是途中必备物品,不能作为商品交换。第二,贡品。这是日本政府对唐政府的贡物,也是主要的贸易商品。因为贡物在一般情况下,唐政府都要“回赐”即付贡值。
关于这点在第一章已有详细叙述,这里不再赘述。第三,遣唐使及随行人员、水手等所携带的物品。这同样是主要贸易商品之一。除第一种外,这里对第二和第三种作些分析。关于贡品,在唐代遗唐使往返的史料中没有明确记载,在唐亡后,日本颁布的《延喜式》一书中,载有对大唐天子的赐例:
大唐皇:银大五百两、(注4)水织施、美浓施各二百锭、(注5)细施、黄施各三百锭、黄丝五百绚、(注6)细屯绵一千屯;(注7)别送彩帛二百锭、叠绵二百帖、(注8)屯绵二百屯、泞布卅端、(注9)望陀布一百端、木绵一百帖、出火水晶十颗、玛瑙十颗、出火铁十具、海石榴油六斗、甘葛汁六斗、金漆四斗。(注10)
这是赠送大唐天子的礼品名单,可能不是贡品的全部。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会自唐得到相同或者比这更多的回赐礼品。在唐天子高兴的时候,还特派押送使押送这些回赐礼品去日本。唐代宗大历十三年(公元778年),就派太监赵宝英作押送使去日本。日本朝廷官吏称这些回赐礼品为“国土宝货”。(注11)仁明天皇
承和六年(公元839年)遣唐使带回的回赐礼物和向唐天子要求的药品,竞需要“差检校使,取陆路递运”至京,可见决非少量。(注12)在长期遣唐使往返中,双方的贡品与回赐礼品,已成定例。
自然这些物品不会直接进入市场,不过这本身就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变相贸易,并且满足了天皇、贵族等对于唐货的需求。其次,遣唐使团每个成员携带的物品,合计起来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据前引《延喜式》中所载统计:
1、 大使(1人):施六十、绵一百五十屯、布一百五十端。
2、 副使(1—2人):施四十、绵一百屯、布一百端。
3、 判宫(2—4人):施十、绵六十屯、布四十端。’
4、 录事(2—4人):施六、绵四十屯、布二十端。
5、
知乘船事、译语、请益生、主神、医师、阴阳师、画师(每种不止一人):施十、绵四十屯、布十六端。
6.
史生、射手、船师、音声长、新罗译语、奄美译语、卜部、留学生和学问僧的侍从(年家臣):施四、绵二十屯、布十三端。
7,
杂使、音声生、玉生、锻生、铸生、细工生、船匠、拖师(每种不止一人):施三、绵十五屯、布八端。
8. 谦人(仆人)、挟秒(不止一人):施二、绵十二屯、布四端。
9. 留学生、学问僧(不止一人):施四十、绵一百屯、布八十端。
10.还学僧:施二十、绵六十屯、布四十端。
11.水手长(不止一人):施一、绵四屯、布二端。
12.水手(每船约120人):绵四屯、布二端。
除此以外,日本朝廷对大使以下主要成员尚有特赐
1、大使:彩帛一百十七、贷布二十端。
2、副使:彩帛七十八、贷布十端。
3、判宫:彩帛十五、贷布六端。
4、录事:彩帛十、贷布四端。
5、知乘船事、译语:彩帛五、贷布二端.
6、学问僧、还学僧:彩帛十。(注13)
遣唐使代表团如以三百人计,则上述各种人员所携物品合计约为:施三百七十一锭、绵二千五百五十屯、布一千五百一十二端、彩帛三百二十五正、贷布七十四端。这个数字已超过贡品,如果代表团人员增加,则所携物品自然随之增加。因为这些物品是代表团成员在唐执行任务时维持生活的必需费用,所以它必然要在唐各地市场上出售。但是,实际上唐代对日本遣唐使代表团照顾优厚。从代表团登陆时起,不论留在登陆地点守船的水手和其他留守人员,抑或准许进京朝遏的人员,都按惯例供应食宿费用。(注14)基本上不用花费自本国带来的生活费。与此同时,唐政府对代表团成员还时有馈赠。例如唐开成四年(公元839年),州官曾依赦准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例,赐赴京遣唐使成员二百七十人,每人绢五正,计一千三百五十正。(注15)唐政府所赐的礼物和自日本带来的生活费用,都参加了唐首都和地方市场的贸易。
这种贸易的形式,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日本史书中关于记载渤海国赴日使团,在日本的贸易情况可作参考。因为日本对渤海因使团的礼典,基本上是唐对日本礼典的重演。清和天皇贞观十四年(公元879年)五月,渤海国使团到达日本首都平安京(今京都),进遏天皇之后,经太政官批准,进行贸易。贸易分作三—步:第一步先由内藏寮与渤海使团互相贸易;第二步再由“京师人”(可能指各大臣、贵族等)与渤海使团贸易;第三步,渤海 使团始可到市厘与一般商人、市民进行贸易。在渤海使团到市厘贸易的时候,天皇朝廷又赐渤海使团官钱四十万,并令市厘商人将土物出售给渤海使团。(注16)日本遣唐使到唐后的贸易活动,虽然不能与渤海使团到日首都的贸易活动完全相同,但总要有类似的规定。这可从遣唐使成员因购买商品被唐吏拘留一事,得到说明。唐开成二年(公元837年),日本僧人圆仁随遣唐使入唐学习。在遣唐使即将回国之时,他亲眼看到遣唐使长官的家臣以及留学生等,下船私自到市场购买“香药”和其他物品,或被官吏捉住拘留,或扔掉二百余贯钱逃回。(注17)被拘留者隔日方始放归。
由于遣唐使成员从大使到水手都积极购买唐商品,致使回国时载货量骤增。唐开成年间的遣唐使赴唐时共乘四船,由于船有损坏,回国时雇用新罗船九只(商船较遣唐船小),方始将货物载回。天皇朝廷对这次遣唐使带回如此众多的唐商品,极其喜悦,命在“建礼门前,张立三幅(帐幕),杂置唐物。内藏宏宫人及内侍等交易,名日‘宫市”。(注18)唐商品在宫廷贵族及大臣间进行交易之后,必然要有一部分流入京城市场。与此同时,遣唐使的成员以及水手所带回的个人商品,也都进入京城市场。由此可见,遣唐使的官商作用是很大的。
三、新罗商人在唐日贸易中的中介作用
新罗与唐朝的关系比较密切,因之双方间的贸易颇为频繁。不仅一般商人,有时地方贵族也亲自去唐贩运商品回国出售,或运至九州大宰府出售。新罗商人船经常往来于日本和唐朝之间。例如前已提及的唐开成年间日本遣唐使大使藤原常嗣因本国船损
坏,雇用九只新罗商人船回国。与藤原常嗣大使一同赴唐学习的
僧人圆仁回国时,也是租乘新罗商人去九州的商船。由于圆仁自身所携带的船资不够,向大宰府借宫绢八十卷、棉二百包,作为船费付给新罗商人.(注19)神护景云三年(公元768年),当时的天皇为让其臣下购买“新罗交关物”赐左右大臣大宰绵各二万屯、大纳言各一万屯、以下官吏各六千屯至一千屯不等。(注20)以如此庞大的物资去九州大宰府购买新罗商入的商品,可以想象新罗商人贸易的规模。
新罗商人中有一部分是新罗的官吏兼作商人,例如张宝高。张宝高是新罗清海镇守护将军,他积极从事自唐贩运商品至日本出售的商业活动。为此,张宝高在唐的山东文登县清宁乡赤山法华院,设立贸易据点,从事走私偷运活动。日本承和六年(公元839年)十二月,张宝高自唐贩运大批商品至大宰府“交关”。大宰府认为他不是新罗国的正式使者,不予接待,令其离境。太政大臣在接到报告后,指示大宰府,在其离境之前,宜按旧例给予粮米优恤,并准其将随身物件出售。(注21)实际上是以另一种方式准其出售一部分商品,反映了日本朝廷不愿果断禁止新罗商人赴日报运唐货的活动。在日本朝廷的鼓励下,新罗商人赴日贩卖者日益增多;大宰府感到这种形势不利于边防,向太政大臣汇报,应严加禁止。太政大臣不同意这一措施,并批示说:“德泽泊远,外藩妇化,专禁入境,事似不仁。宜比于流来(即海上遇难漂流来日),充粮放还。商贾之辈,飞帆来者,所资之物,任听民间令得回易”,商品售完再使其速归。(注22)太政大臣的批示,反映出天皇朝廷需求唐商品的态度。因为派出一次遣唐使需要巨额经费,而且每次之间距离很远,很难满足朝野上下对唐货的需求。新罗商人赴日贩卖唐货,正好迎合日本统治者购求唐货的欲望,所以,无意因边防问题,严禁新罗商人入境。
三、唐商赴日贸易
商人是趋利忘险的。当新罗商人贩运唐货至日本大嫌其利的时候,唐商人以其灵敏的嗅觉,雄厚的资金,挤进了这个国际市场。在日本正史中最早记述的唐商人,是张友信。承和十四年 (公元847年),张友信等四十七人驾船一只驶至大宰府,同船回国者有去唐天台留学憎圆载及其侍从仁好,以及僧人惠普等。(注23)初次出现在日本史书中的张友信,虽未说明是唐商人,但后来清和天皇贞观四年(公元862年)、五年(公元863年)张友信连续两次来日经商可知,(注24)张友信是唐商无疑。接着这类记载就不断地多起来。例如清和天皇贞观四年(公元862年):“大唐商人李延孝等四十三人来”至大宰府。太政宫令大宰府“安置供应”。(注25)
这安置供应的内容虽不清楚,但显然是循常例供应的。唐商李延孝子贞观七年(公元865年),再次来至大宰府被安置于鸿炉馆,“随例供应”。(注26)贞观八年(公元866年)九月,唐商张言等四十一人、(注27)元庆元年(公元877年)唐商崔锋等六十三人、(注28)仁和元年(公元885年)十月“唐商贾着大宰府”。(注29)这些唐商经常 往返于唐日之间进行贸易,大宰府对他们已经熟知。他们都是单船行商,每船人数最多为六十三人,少者四十余人,其规模大致与新罗商人类似。
除此外,尚有另一种情况。唐商人为了摆脱唐或者日本的各种禁令,居然连人带船加入日本籍,以一个日本商人身份进行贸易。例如,贞观十六年(公元874年)七月,唐商崔发等三十六人驾船到肥前国松浦郡上岸,要求入籍。大宰府上报太政官,赦准按归化例安置供应。(注30)贞观十七年(公元875年)七月,唐商杨清等三十一人驾船一只到荒津上岸,也救准以归化例安置供应。(注31)他们要求加入日本籍的原因虽不清楚,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唐日间的贸易,是无可怀疑的。这可能是日本商船赴唐贸易的开始。
除正史之外,日本留唐学生和僧人的日记和记事中,也有唐商赴日贸易的记载。例如圆仁在其《入唐求法巡礼记行》中,就记载一条唐船至日。该船于仁明天皇承和八年(公元841年)秋天,自日返回唐的楚州。(注32)这条船似乎不是官方船只,因为自第二期遣唐使开始以来,唐政府没有派官方船只去日本。如果把这条船和前引承和十四年(公元847年)张友信的船联系起来看,前后相距不远,因而肯定是条唐商船。这就把日本正史所载唐商船赴日的时间提前了。据日本史学家木宫泰彦的统计,散见于各种《行记》或《传记》中所载,唐商船来日和返唐的次数共有二十二次之多。(注33)如果加上前引日本正史中唐商船来日的次数,前后则达三十余次。从唐商船最早入日的年代八四一年算起,至唐亡国前有记载可查的唐商周汾入日的八九三年止,前后五十一年间,唐商船往返三十余次。这个往返次数不仅远远超过遣唐使的往返次数,甚至也超过新罗商船自唐赴日的次数。由此可见,唐商人对日贸易的频繁程度。
唐商船赴日出售的商品,尚无确切记录可查,从现有史料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佛经、佛像、佛画、佛具以及与佛教有关的用具等等。
其次是,药品、香料之类。
其三是,文房用具、书籍以及唐代大文学家和名诗人的文集和诗集等等。据传,在文德天皇时代,大宰府的大宰少贰藤原岳守,在检查唐商船的货物时,发现有元稹、白居易的诗集,如获至宝,立即进呈天皇。(注34)
第四是皇族、贵族、高级官吏所使用的贵重奢侈品,如名瓷器、金属工具、高级丝织品、高级手工艺品、名贵家具、高级衣服等等。
四、大宰府与唐商贸易
唐商船至日本进行贸易的主要港口,是大宰府所在地的博多湾。唐商船驶进博多湾后,先由大宰府将来港的唐商船人员及货物情况呈报太政官,然后太政宫批来赦令,将唐商安置于大宰府的鸿炉馆,供应食宿。其次大宰府派出官吏对唐商所带货物进行检查,验等定价,并等待“交易唐物使”前来主持贸易。在交易唐
物使到来之前,不准日本商人或一般市民私自与唐商进行贸易。如私自贸易,一旦被告发或被官吏发现,贸易的货物即被没收并按律治罪。
交易唐物使一般由京城太政官委派内藏寮官吏充任,由京城到达大宰府后,即行主持贸易。贸易首先在唐商与大宰府之间进行。大宰府代表朝廷购买所需物资,以后方准达官贵人以及商人市民等进行交易。由于朝廷委托大宰府代购所需物资,因此,大宰府仓库经常储有朝廷充当货币的砂金和物资。大宰府的官吏利用这种先买权,在贸易中舞弊以饱私囊。例如在贸易时,唐商要求以砂金付价,可是大宰府官吏却故意先以朝廷的绵作货币付给唐商人,然后商人再以绵兑换砂金。元庆元年(公元877年)十二月,当时朝廷规定绵二屯值砂金一两,可是,大宰府却以十六屯值砂金一两与唐商兑换。(注35)大宰府官吏从兑换中获得极大好处。
不仅如此,大宰府官吏还私自侵吞朝廷库存物资。元庆三年(公元879年)朝廷付大宰府砂金六百三十三两、水银一百七十五斤,但是新到任官吏发现帐面与库存不符,不肯接收。大宰府前任官吏只得把上一年唐商崔择来港时贸易中饱砂金三百六十一两抵帐。(注36)一次贸易大宰府官吏就获得如此巨额款项,由此可见大—宰府宫吏在对唐贸易中的舞弊规模了。
大宰府利用朝廷的禁令,控制对唐贸易。但是,由于对唐贸易利润极大,而且京城的皇族、贵族及各级京官都想在对唐贸易中得到好处,所以,唐商船一到,上述各家便派出购物代表驰向大宰府,争先购买奇货。有势力的皇族和贵族为在购买唐货中能。够抢先一步,便在大宰府附近修建邸台,令其子弟长期驻留。这些贵族子弟挥金如土,贿赂大宰府官吏,以便抢先私买。一行百效,大宰府附近逐渐出现街巷闹市。京畿豪门在大宰府和博多地区建造宅邱之风盛行,以致太政官不得不出面干涉。宽平三年(公元891年),太政官重申延历十六年(公元797年)禁令,严
禁“京贵人庶、王臣子孙”在大宰府附近建造住宅。(注37)但是,对唐贸易是朝野上下极其关注的事,一纸禁令难以制止。从仁和(公元885—888年)经宽平(公元889—897年)到延喜(公元901—922年)时代,在大宰府附近和鸿炉馆所在地的博多湾,由京畿豪门、大宰府官吏、商人等的宅邸,发展成为一个商业市区和私人贸易市场。
唐商船到达之后,京畿皇族、贵族、各级官吏的子弟和代表,大宰府市街的富豪富商等等,蜂拥而至。在高额巨款贿赂之下,严禁私买的禁令,形同虚设。在你争我夺的抢购中,唐货物价异常昂贵。太政官在仁和元年(公元885年)、延喜三年(公元903年)一再下令,严禁京畿王臣家子弟及代表抬高物价,竟购商货。例如延喜三年八月一日,在一份盖有太政官大印的“应禁止诸使越关私买唐物”的禁令中指出:
近年来如闻唐人商船来到之时,诸院、诸宫、诸王臣家等,在官使(指交易唐物使——引者)末到之前,造使争买。又骤内(指在大宰府附近形成的居住区——引者)富豪之辈心爱远物,厢直贸易。围之货物价格难以定准,是因关司不认真核定,府吏检察敷衍塞责之故也。(注38)
由于各豪门贵族的抢购,致使朝廷仓库及内藏寮难以完成收购唐货任务。朝廷看到大宰府在对唐贸易中的作用,因而在延喜九年(公元909年)(唐亡国后不久),取消由京城派出交易唐物使及其他的物使。购买唐商品的任务,完全交给大宰府,一切需求由大宰府购买进献。(注39)这样,对唐贸易就由朝廷直接控制,转变为由地方控制,从而使对唐贸易的范围有所扩大。
注1:
《出云国风土记》,转引自石母田正等著、吕明译。《日本史概论》,1958年三联书店,第64页。
注2:
《万叶集》,转引自石母田正等,《日本史概论》,三联书店,第73页。
注3: 《日本后纪》;卷13。恒武延历26年7月条。
注4: 大两,只用于银铜的计算单位。1大两等于3小两,类似唐代的两。
注5: 锭,长6文1尺,宽2尺2寸,用于绢、帛的计算单位。
注6: 绚,等于1斤,用于丝的计算单位。
注7: 屯,等于2斤,用于绵的计算单位。
注8: 帖,等于20张或48张。《延喜式》中记为: 3两1分2株为帖、屯(主计上)。
注9: 端,长6丈2尺,宽2尺4寸,用于布的计算单位。
注10:《延宫式》,卷30,大藏省,赐藩客例。收《国史大系》,卷26,第738页。
注11:《续日本纪》,卷35,宝龟9年10月。
注12:《续日本后纪》,卷8;承和6年8月。
注13:《延喜式》,卷30,大藏省。
注14:《续日本纪》,卷35,宝龟9年10月条。
注15: 圆仁,《入唐求法巡札记行》,开成4年,转引自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106页注3。
注16:《三代实录》,卷21,清和贞观14年6月条。
注17:《入唐求法巡礼记行》,开成4年3月。转引自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1980,商务版,第106—107页。
注18:《续日本后纪》,卷8,承和6年10月条。
注19 《入窟求法巡札记行》,承和14年10月。转引自木宫亲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1980,第123页。
注20 《续日本纪》,卷29,称德神护景云2年10月条。
注21 《续日本后纪》,卷1D,仁明承和8年2月条。
注22 《续日本后纪》,治10,仁明承和8年8月条。
注23:《续日本后纪》,卷17,仁明承和14年7月条。木宫亲彦的《日中文化交流史》日文本第124页作张支信,非是。
注24: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1980年,商务版,第112页。
注25:《日本三代实录》,清和天皇贞观4年7月条。
注26:《日本三代实录》,清和天皇贞观7年7月条。
注27:《日本三代实录》,清和天皇贞观8年9月条。
注28:《日本三代实录》,阳成天皇元庆元年8月条.
注29:《日本三代实录》,仁和元年10月条。
注30:《日本三代实录》,贞观16年7月条
注31:《日本三代实录》,贞观18年条。
注32: 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1980年,第109页。
注33: 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1980年,第109—116页《一览表》。
注34:《文德实录》,仁寿元年9月条
注35:《三代实录》,卷32,元庆元年12月条。
注36:《三代实录》,卷36,元庆3年10月条。
注37:《类聚三代格》,卷19,宽乎3年,“禁制京户子弟居住外国事”。
注38:《类聚三代格》,卷19,延喜8年条。原文为日式汉文,在引用时,略作改译。
注39:《扶桑略记》,卷23,延喜9年润8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