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史

第三章 宋元时期的中日关系

第六节 元日贸易

    元日贸易与宋日贸易有显著区别。在宋日贸易中的北宋时期,主要是北宋商人入日贸易;在南宋时期宋日两国商人往来互市。但是,在元日贸易中,主要是日商入元贸易,(注1)而且在有元一代这种贸易从未中断,即使在元日战争期间。商船入元贸易也未停止。促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个方面:第一,出于元世祖忽
必烈的政治目的。元帝国与欧亚两大洲的许多国家通商,元商船多往南洋和东南亚各国进行贸易,对日贸易在元朝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很小。元世祖准日商入元互市,主要是配合政治和军事手段,以达到迫使日本“通好”的目的。所以,在元世祖时期,对日商入元无任何限制,甚至还有意创造一些有利条件,以利日商
的往来。只是由于幕府坚持不通和好,两国才没有发展成为正式的外交关系。第二,由于日本国内的各种原因,要求对元贸易。

一、日商入元贸易的基本原因

    首先,获取铜钱仍然是日商入元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建治三年(公元1277年)日商冒战争危险,乘船入庆元(即南宋时的明州),请求以金换铜钱,是最典型的事例。因为这时,日本国内商业迅速发展,交易扩大,铜钱需要量增加。早在南宋末期,朝廷和幕府向农民征收贡赋,要求将实物折成铜钱交纳。(注2)例如,嘉禄三年(公元1227年)幕府命下总图相马御厨除贡赋外,每月的纳贡布准折铜钱每反三十文交纳,如果逾期则应交纳四十文。(注3)朝廷在宽喜二年(公元1230年)宣布米一石值钱一贯,(注4)贡赋逐渐演变成纳钱。实物租变成金钱租,促使庄园发生巨大变化。庄园中凡需交实物贡租者,如不能变卖成铜钱,则将完不成所负担的义务。庄园和农民日益依赖于铜钱,到元初,以铜钱交纳年贡几乎已推行至全国。(注5)

    其次,武士阶级上层统治者的腐朽生活,需要对元贸易。在宋代武士上层已日趋骄奢,至元代初期骄奢日甚,到元代末期,武士统治上层的腐朽生活,已完全超过公卿。在京都的上层武士外出时,身着续罗,冠楼金银,风流倜傥。公卿少年自惭形秽,往往偷效武士装,避免为他人耻笑嘲弄。社会风气的祟尚奢侈,迫使幕府下令禁止,可见问题严重的程度。《建武式目》中,对武士的奢侈有过如下披露:

    近来,追求风流,专嗜奢侈,绫罗锦绣,精美银剑,风流服饰,华丽夺目,狂放不男。富者竞相夸富,贫者以不及为耻。风俗之敝败莫此为甚。(注6)

    武士夸富,形式奇特,浪费惊人。有时比奇货珍品,有时比玩妓赌博,一掷千金不以为怪。(注7)这些奇货珍品无不收集于对宋、元贸易,因此,尽管幕府对元朝抱有警惕,但并不禁止日商赴元贸易。


二、元日贸易的进展

    元军攻占南宋首都临安(公元1276年),东南沿海港口庆元(即明州)、泉州等皆归元手。元为发展对外贸易,在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于广州、泉州、庆元等地设置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东南亚和西亚商船驶进各地港口,与元进行贸易。据日本史料记载,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日商赴南宋贸易,因元军占领沿海港口未能贸易而回。(注8)同年,据中国史料载,日商船驶进庆元,请求以金交易铜钱。庆元地方官特请示元帝,忽必烈出于诱使日本通好的政治考虑,准其交易。(注9)由此可知,这一年 日商船赴元者并非一船,有的未能进行贸易即行回国,有的则获得自宋以来即被禁止出口的大量铜钱。至元十四年日商船赴元贸
易,是有史料可查的元日贸易的第一次。随后的记载逐渐增多,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十一月,元朝在扬州设立淮东宣慰使,为了诱使日本通好,特诏谕各港口准许与日商贸易。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日商在元朝政策的鼓励下,竟然同时四船 篙师二千余入,驶进庆元港要求贸易。(注10)元军驻该港统帅命人侦
察,确系商船人虽众但无歹意,上报行省准其贸易。在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元军征日惨败之后,忽必烈仍末关闭元日贸易的大门。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日商船四只驶往庆元,中途遇风毁坏三船,惟一船抵四明市,要求贸易。四明市地方官侦知船中备有甲仗,恐有异图,末敢擅自贸易,上报世祖。忽必烈令庆元哈刺肠率兵赴四明市戒备,但仍准其贸易。元朝对待日商的宽大,连日本人也不得不赞叹为:“可见元人欢迎通商之诚。”(注11)元成宗即位后,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曾令元僧一山一宁乘日商船携书信至日,日本幕府置之不理。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成宗十分恼怒,下令对日商船加重抽分,以示惩罚‘大德十年(公元1306年),日商至庆元向地方官献铠甲,要求恢复正常通商贸易。元朝政府令取消九年的加重抽分令,但令浙江行省乎章阿老瓦丁率军戒备,防止生事。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日商至庆元贸易,因元吏检查商船货物,日商不满,以致持械焚掠庆元。(注12)延佑三年(公元1316年),“浙东倭奴商舶贸易致乱”,虎都铁木禄率军开赴该地镇抚始宁。(注13)日商在贸易中因故发生的骚掠,已为日后倭寇侵扰伏下引线。

三、天龙寺船贸易

    日本建武元年(公元1334年)镰仓幕府灭亡,出现所谓建武中兴的县花一现局面。不到二年,足利尊氏起兵,中兴局面分裂为南、北朝对峙形势。足利尊氏于北朝历应元年(公元1338年)自任将军开幕府于室叮,是谓室町幕府。从此开始了元日贸易的第二阶段,即天龙寺船贸易阶段。天龙寺船为足利尊氏和足利直义兄弟
所派遣,因而具有半官方性质。但是,派出这种性质的贸易船并不始于足利尊氏。早在日本正中二年(公元1325年)为建造建长寺时,嫌仓幕府首次派出给予保护的筹措建寺经费的贸易船。在幕府任命该船纲司(即船上的总负责人)时言明,不论贸易亏赚,回国后向幕府交纳三千贯铜钱和一定的财物,作为建寺经费和派出保护舰队的酬谢。(注14)元弘二年(公元1332年),在筹措摄津住吉神社营建费时,曾派出同样性质的住吉神社船。到日本北朝历应四年(公元1341年)时,足利义直派出两只天龙寺船赴元贸易,是为营造天龙寺筹措经费。由于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贸易,以天龙寺船具有代表性,故名此种贸易为天龙寺船贸易。但是,应该指出,天龙寺船贸易只是这个时期具有特点的一种贸易方式,而且不是经常进行的,大量的贸易方式仍是日商贸易。

    天龙寺是足利尊氏为安慰祈攘已死的后醍醐天皇修建的,同时具有为武家修建一座大禅寺,在佛教中树立自己的势力,与督山天台宗分庭抗礼的意图。日本北朝康永元年(公元1342年)秋,第一次天龙寺船出发,本应二船同发,但却先去一只。第二年夏,该船回国。据称:这次贸易极为顺利,“携珠宝财物去宋(指元朝——引者),买卖之利百倍”。(注15)按出发前的规定,该船向天龙寺交纳五千贯铜钱,作为建寺经费。天龙寺于北朝历应二年动工,因无经费进度极慢。自天龙寺船回国后,工程进度极快,于北朝康永四年(公元1345年)即行竣工。从天龙寺经费来源充足这点看,由足利直义派出的第二艘天龙寺船,无疑也赴元 贸易了。至于以后是否还派出过天龙寺船,无史实可查。但是,北朝贞治六年(公元1367年)四月,医师但马入道道仙(即道直)为筹措建筑疗医院,曾向幕府申请派出筹措经费贸易船,并请求以京都每栋房屋征款十文充作造船费用。(注16)该次筹措经费贸易船同样具有天龙寺船贸易的性质。由此可见,对日本史书“每年为例,世称之日天龙寺船”的记载,(注17)不应只理解为由天龙寺派出的贸易船。凡是“经幕府批准,取得它的保护前往,而在回国后得负担一定义务的一种特殊的商船”,都具有天龙寺贸易船的性质,而天龙寺船不过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种而已。天龙寺船和一般日商船,赴元贸易所携带的商品与宋日贸易时期无大变化,大体上是黄金、刀、折扇、螺钳;梳黄、铜以及其他工艺品,从元贩回的商品主要为铜钱、香药、经卷、书籍、文房具、绘画、禅寺用具、茶、锦、续、毛毡、瓷器、珍玩等。前已述及,元在港口设市舶司检查管理国内外商船。元商船持有总府衙门发给的公验公凭,上载该商船所去国家的名称,不准随意他往;该商船回国时只能返回启航之港,接受市舶司的检查和抽分,其后始准与商入交易。外国入港商船大体同元商船,由
元市舶司发给公验公凭,并由该国官署在公验公凭上添写商人姓名货物数量、重量等,市舶司按公验公凭所注明的商品数量,点—检和抽分。这些手续办完之后,限于四个月内售完。抽分税率,大体上细货十之一,粗货十五之一,抽分的规定按时代不同略有变化。

    由于日商船已出现过焚掠闹事问题,所以元市舶司对其防范较严。日商船进港后,须立即将本船纲司以下各种人员的名单及所携带物品呈报市舶司以备检查,所带武器必须缴于市舶司,待货物售完回国起锚时发回。商船不经检查,不得擅自开航以及进行非法秘密贸易。如有违犯,人受杖刑,货物没收入官,告发者,可得所没收货物的三分之一。元对日商贸易的限制,中后期较严,但由于日商赴元贸易获利极厚,因此,赴元商船未曾减少。


注1:元商船入日的记录很少,只查到至元10年的一次,估计入日商船数目不会太多。
注2:秋山谦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343页。
注3:《镐矢记》,载秋山谦藏: 《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342页。
注4:《百练抄》,第13,宽喜2年6月条。
注5:秋山谦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426页。
注6:《建武式目》,建武8年11月条,载秋山谦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430页。
注7:《太平记》小西源院本,卷33, 《武家人富贵事》中有典型描写。
注8:《建治三年记》,载木官亲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296页。
注9:《元史》,日本。
注10:《元史》,哈刺胎传。
注11:木宫泰彦著、陈捷译,《日中交通史》,卷下,第96页.
注12:《元史》,兵志中记为至大元年。
注13:《元史》,虎都铁木禄传。
注14:《广漱文书》,正中2年7月条。收《国史资料架》,卷2,第607页。
注15:《太平记》,22,天龙寺建立事。裁木宫泰彦,《日中文化史研究》,胡译本。
注16:《师守记》,贞治6年4月条,载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397页。
注17:《续本朝通鉴》,载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399页.木宫泰彦先生认为,天龙寺船只派出过一次的见解,是淆于天龙寺船的名称本身,而不是对这种贸易船的性质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