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史

第四章 明代与清代初、中期的中日关系

第一节 明日堪合贸易的组织结构及其贸易活动

 

一、日本勘合贸易船的组织形式及其经营状况

  明日两国一衣带水,往来以船。日本幕府对明贸易所用之船称遣明船,因为贸易是采取进贡形式,又叫做进贡贸易,特别是日船入港需要持有明政府发给的勘合作为护照,所又叫做勘合贸易,而船则叫做勘合贸易船。

  勘合贸易所载货物大致为以下几类:

  (一)以幕府将军亦即日本国王的名义,向明政府的进贡物,这是两国官方贸易商品:

  (二)附载物:其中分将军附载物、各大武士、守护大名、大寺院等附载物、商人和水手附载物。附载物的一部分,如将军、各大武士、守护大名、大寺院等的商品,以及大商人中的一部分商品和进贡商品一道运到北京贸易。其余商品在宁波市场或杭州市场出售,有时也在去北京的途中贸易。

  勘合贸易船的组织形式与以前天龙寺船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其组织者不同。按组织者的变化情况,勘合贸易船可分为二期。第一期主要是义满、义教将军时期,组织者主要是幕府将军,其他大武士、守护大名和商人,都按幕府的要求组织起来,由幕府任命的贸易正使率领,赴明贸易。第二期的组织者发生变化,将军的控制能力与财礼逐渐减弱,幕府将军只能作为伙伴的身份出现。到第二期的中、末期,幕府连伙伴的身份也没有了,只是由各地大名名义上捎带将军的进贡品和附载物,回国时,带运明朝政府的赠品和将军的附载物。

  船只是组织者在组织勘合贸易时的第一件大事。在前述的第一期时,大体由组织者筹款现造。第二期以后,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各大武士大商人,尤其是西部的,都备有现成的远洋航船,因而出现了租赁船。

  经常往来于明日间的大船有:

  丰前门司的和泉丸,载重二千五百斛(计量单位,古代为十斗一斛,南宋后改为五斗);寺丸,载重一千八百;宫丸,载重一千二百斛;周防富田的弥增丸,载重一千斛;上关的药师丸,载重五百斛;深沟的熊野丸,载重六百斛等等。(注1)

  这些属于西部门司、富田、上关、深沟等港口船主的船,平时在国内租给各大武士守护大名,运送货物乃赋粮。在组织勘合贸易时,组织者与船主协商,出家租凭。

  据日本永享四年(公元1432年)寺院十三家联合租赁八幡丸时,在合股经营的协议书上标明:租凭费三百贯文、船舶及用具修理费三百贯文(出国前和回国后的修缮费)、原船舶头(船长)、协船头(大副)、知库、重付、柁工、水手——统称船方,在租赁期间的生活费及工资,由租凭者付给。船方大体上约四十人,每人工资十贯文计四百贯。此外,全船人员的食用粮米、水、菜、医药以及其他杂用,共需五百贯。以上各项合计需费一千五百贯,组织者必须事先筹措这笔经费,才能组成一条勘合贸易船。当然,这笔经费还要视船的大小而增减。

  组织者筹措这笔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榨取自本领地的农民,其二,索取自参加勘合贸易的商人。例如,日本明应八年(公元1499年)组织者规定:乘船商人每人交乘赁费二贯文,带一驮(注2)货物交十二贯文,带十驮以上者可免交乘赁费,同时可再带船员一名,带二十驮者可带二名。这些收入用于赁船、修船、采购赴明货物以及为申请勘合而赠送的礼品等。(注3)

  除此之外,乘船商人自明贸易归来之后,组织者还要按其所得值十抽一,征收抽粉钱。因此,商人及其所带货物的多寡,就成为组织者极为关心的事情了。往往在组织勘合贸易船时,组织者到博多等处招揽商人参加。这样商人逐渐地就成为了勘合贸易的核心,组织者为适应这样的状况,就随之逐渐改变了经营方式,由原来的抽分制演变为承包制。原来意义上的组织者在取得勘合后,不再亲自去进行上述各方面的组织工作,而是将勘合以一定的金额承包给大商人,主要是界町的大商人们。例如文明十五年(公元1483年)幕府的二条勘合贸易船就以每条四千贯文的价格承包给界的商人。这等于是商人们事先预付了十一的抽分税,以后的亏赚就与组织者无关了。这种承包制在细川氏的势力范围内较为流行,在大内的势力范围内,仍然是以征收抽分税为主。

  其次,勘合贸易船的乘员结构,大致上分为下列三个部分。

  官方人员:正使、副使、纲司、居座、士官、从僧、通事、总船头,分乘各号船,平均每船约为六、七人,而正使所在的一号船约为十五人。这些人由幕府、大武士、大寺院等派出,而充任正使者,几乎都是京都五山各大寺的名僧。正使由将军任命,持国书、别幅、贡物明细单,乘一号船。至明后,统率全体成员作为日本国王(将军)的代表,在奉天殿陛见明帝,呈表文,进贡品,参与商品的议价、组织贸易以及与明政府交涉等活动。正使以下管理准许携带仆人一到十人。一号船官吏多,仆人多,大体在六十人左右,二、三号船将减少半数。此外都是招揽来的商人,约在三十到五十人左右,其余均为“船方”。这样每条船平均在百人上下,一号船通常为大船,可乘坐一百八十到二百人。

  居座(僧人)和士官(俗人)是勘合贸易船的实际管理者。按规定每船二人,但他们大多是大武士的代表或家臣,该船合股的大武士多,这类官吏就多。多于规定名额的叫做“外官”。这些人可以招揽商人并从商人的交易额中提取分成。

  从僧,是跟随正使的僧人,但不是仆从关系,他们大多代表正使办理事务,类似秘书的职务,有时与正使为师生关系。因此地位较高。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正使子朔周韦圆寂后,就是其弟子从僧圭莆周章代理正使归国。

  通事,各船二名,大多为加入日本籍的汉族人,他们由幕府支给薪俸,充作翻译。例如曲祥,原为明永平人,十四岁其父为金山百户,后被倭寇掠去日本,出卖为奴。偶因机遇被义满将军召去当翻译,更名元贵,取妻生子。宣德年间随勘合贸易船来明,上表陈情,回金山探母。宣宗曾手谕义满,令善视之。后又入明,得宣宗诏许,归里养母。(注4)

  客商和从商人。客商又叫客人众。他们是勘合贸易的组织者、官吏招揽来参加勘合贸易的商人,在勘合中记载他们的人数和货物,具有正式贸易团员的身份。他们每人可以招揽二名商人,叫从商人。从商人的货物算在客商股份内,给客商以十一抽分。从商人教多,一些关原的仆从可以由从商人充当,船头可以招揽从商人或以从商人担任船方各种职务。从商人和客商越多,则该船关原和回国后征收的十一税就越多。从这一结构可以了解勘合贸易的实际内容。

  最后,是勘合贸易中进贡货物的筹措。向明帝进贡的货物,最初大部分是从将军府库藏中拨出,一部分特产如硫磺、铜等,由拥有该特产的大武士守护大名等提供,而且大体上是无偿提供。后来将军经济势力削弱筹措不出,便由各大武士提供。如应仁二年(公元1468年)的进贡中,土歧氏提供铠一领,三宝院提供三对屏风,斯波、细川、山名等各提供马一匹。玛瑙由五山各寺提供十二快,加贺守护提供五块。硫磺由大友氏和岛津共提供四万斤,一万斤为贡品,三万斤为给价贸易品。这些货物都装在一号船内。后期,幕府无力经营勘合贸易船时,那一家经营一号船,他就要负责经营进贡品。将军的附载品给价贸易品也大体上如上所述。但后期将军无权时,有的大名就不愿意提供了。

 

二、明对勘合贸易的各项规定和日贸易使团在明的活动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明朝政府于明州、泉州、广州设市泊司,其中浙江市泊司是专为了管理日本进贡贸易而设的机构。这机构曾一度撤消,永乐初重新恢复,名叫市泊司提举司,隶属布政司。司置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主持进攻贸易事宜。后来太监成为这个司主宰者。浙江市泊提举司设在宁波,接待安置外国进贡使者的驿馆安远驿在其附近。日本贸易使团进出港口,都在这里食宿。

  日本勘合贸易船到达定海时,由定海巡检司派船检验政见,如无国书则不准许入港。明以前并不如此,自明、日永乐年间建立外交勘合贸易关系后,方形成这种进港手续。因为明初倭寇严重时,“九州海滨以贼为业者五船十船,号日本使而入大明,剽掠沿海郡县。是以不持日本书(指国书)及勘合者,则坚防不入。此彼方(指明朝)防贼,此方(日本)禁贼之计也。”(注5)定海巡检司的检查手续相当烦琐,以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东洋允澎所率日本勘合贸易船为例:

  四月六日船至普陀山,七日明船来问,使臣、通事姓名、贡物、驾船人数、起程日期,呈报宁波市泊司。市泊司再派船询问,哪一代国王(既将军)差遣,持哪一年勘合,有无国书,船来几只?进贡何种方物,正副使臣、居座、士官、从僧等姓名,商人若干,水夫从人若干,进贡的刀、枪、铠甲若干,马匹若干,后面是否有迟到船只、船名号等。问明之后,按勘合底薄验证比对后,方准驶入宁波港。十日,浙东沿海将军刘万户率彩船百只来迎,赠送礼物。马大人赠饮水一船,马大人赠酒一樽。十二日,船至沈家门,牛大人、马大人、刘氏、王氏等诸官人乘画船五十余只,吹号角打鼓绕船一周,表示欢迎。(注6)

  日本使团离船登岸后,由提举司官员引导至安远驿嘉宾馆休息。安字一号房住正使、二号房住纲司、居座,以下官员依次居之。其余客商、船方等人就近寻找住处拨给粮食、菜金食宿。

  接着提举司官员按勘合所填贡品、货物、武器等逐一检查后,收藏于提举司东库。

  最后,提举司逐级上报明政府,等候批准进京人员及时间。进京人员初期大约在三百至三百五十人,弘治年间因发生使团人员持刀杀人事件,被限定在五十人之内。

  在等待礼部进京通知来到之前,提举司设宴招待使团两次。礼部批准进京的回复到达后,立即按规定人员进京。进贡方物中的马匹、金银器皿、珍宝之类的贵重品,装车运送至京。苏木、胡椒、硫磺、铜等大宗货物,造册呈报后,运送至南京库内。此外,一部分附载物品也随车运至北京贸易,其余留在宁波等地贸易。通常由宁波府官、千户、百户、市泊司通事等组成护送团同路护送。从四明驿乘船,自钱塘江入杭州,经运河北上。沿途由各驿站供应粮、菜、役夫、车、船、驴、马等脚力和工具。大约需四、五十日方能抵达北京。

  到北京后住进会同馆,设宴招待,在奉天殿朝见天子,如贡马时,天子在奉天门参观贡马,然后赠宴。会同馆住有各国进贡使者,往往互相拜访。据《允澎入唐记》记载,曾有南蛮、爪哇等国白余人和日本使团通信联系。在奉天们献贡物时,有许多外国使者列席参观。时值冬季,明政府自正使以下各赠冬衣一套。元旦,至奉天殿参加朝贺。一应理解过去后,日使便在礼部商谈贡物给价和贸易问题。议价交涉,有时需要经过几次反复才能安下来。贡物给价确定后,就开始进行附载物的贸易和购买货物。贸易完毕即行起程,按原路返回宁波。日本贸易使团在北京购买货物,有时是很多的。东洋允澎贸易使团进京时使用七十五辆车装云货物和附载商品。离京时装运回赠礼品和购买的货物,不算驴,马驮子,仅车已达一百二十辆。可见,贸易使团的交易额是很大的。在回宁波的路上,还可随时进行交易。东洋允澎一行在苏州至杭州里中收袁太监三万贯,在杭州受阮太监三万贯,从杭州至宁波时又收价款三万贯。

  日本贸易使团至宁波后,提举司再次举行宴会招待,稍事休息,市泊司便拨下足够海上航行三十日的“关米”,穗即上船。

  日本贸易使团自入宁波起至回国时止,不仅口粮、菜金等,而且进攻方物往返一应脚力,全由明政府供应,甚至回国途中的口粮也给予拨给。明政府不时的馈赠还不算入其中。算总起来,只日常生活供应这一项,按三百人计(其中六十名官员),每月约为三百八十余贯,每次贸易往返以平均一年计,明政府约支出生活费用五千余贯,相当于日本筹措一次三只勘合贸易船的全部费用。(注7)

  明政府对日本勘合贸易使团的款待如此慷慨、周到,作为该使团成员曾两次入明的楠叶西忍入道,慨叹地说,明朝真乃“罕有之善政国也”。(注8)

三、日本勘合贸易团在明的贸易活动

    明朝定例,四夷朝贡使到京,“有物则有赏,有贡则有赐。”(注9)贡,是指各国对明的贡品,形式上是臣属的象征,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方式。贡品一般不给价但回赠礼品,而回赠的礼品通常是多 于贡品的。物,是指进贡使携带的货物,明政府对这些货物按例给价收买或准其出售,给价收买部分如果认为给价低,亦可自行出售。(注10)当然,这些商品交易主要是在明政府各级官吏监督下进行的。

    日本进贡使进京后,留在宁波的一部分商品,开始参加当地市场交易。在日商品进入宁波市场之前,宁波市舶司首先要按勘合所列货物进行抽分,(注11)抽分大体上类似现今的关税。但是,在明日贸易中特别是后期,由于怪寇问题,为了怀柔日商,抽分常得到特例减免。(注12)其次,市舶司代表明政府对日商品进行官买。官买部分主要是禁闱所需的奢侈品、大宗商品如硫磺、苏木等,以及违禁品如刀、剑等兵器。官买之后,在市舶司的监督之下,以官准牙行为中介入进行互市交易。(注13)日本勘合资易船一至宁被,官准牙行即从宁波、苏州、杭州等地虞集而来,等待与日商兜揽生意。牙行之多甚至迫使市舶提举司,在室内贴出纸牌,写着“示仰:大小行人不许擅入公厅,坐立喧嚷等事”。(注14)这里的“行人”就是牙行,设立牙行的目的在于控制商、民直接与日商进行接触。因此,日商进入宁波嘉宾堂后,规定不得私自外出买卖商品,一应交易由牙行中介进行。甚至一船日常生活用品包括食、宿用品在内,都不能直接上街私自购买,而要向市舶司提出购货清单及货款,由市舶司派人代为购买。日本位团对这种限制曾提出意见:

    烦尊牌蒙教喻日:“今后使人等但有合用,俱开数目价银 送府。生等谨奉命矣。虽然,日用细故之事,岂堪逐一禀白乎?幸有馆夫,不如今渠买办。大率买卖交易,与守门军民,扉有私交通,且又日众出外等,荐禁固焉,甚无谓也。”(注15)

    日使团对连购买生活用品都需要提出清单由官方代买甚为不满,要求不再由官府,而由嘉宾堂馆夫代买,以减少中介手续。不过这种限制在初期并不太严,如成化年间, 日本贸易使团常常藉故私自上街购买所需物品。据当时参加勘合贸易使团的成员事后回忆说,界市商人即使父子也不以实相告,假托:“参正使之房”,实际暗自入市。挑选丝、续罗、等质优价格便宜者购买。如果出来晚了,只能买到次品而且价格昂贵。(注16)但是,随着倭寇的日趋严重,这种限制也日益严厉。

    在官买之后,由牙行中介进行贸易。牙行进入嘉宾堂,与日使团人员接洽,对日货协商议价,物价议妥后,便委托其代卖,同时购买所需商品。试以嘉靖十八年(公元1539年)湖心硕鼎和策彦周良所率勘合贸易团,在宁波的贸易情况为例。策彦周良等住进嘉宾馆后不久,六月二十四日,便有自称是钧(注17)云(周良的副手)的老朋友肖一宫牙行前来接洽。肖一官通过译员赠给钧云云鞋一双、手帕一方、息香二袋。双方商妥由肖一宫代为寻找买主。七月七日,钩云致肖一官信,将货物数目开出清单;其下标出价格,交给肖一官。同时在信中言明,个别牙行对货物给价太贱,相信肖一官“公道为本,不嗜其利,不高其 价”,如能这样,则日本使团众人的交易,“必当出足下(指肖一官)之手”。以后,肖一宫给钧云找到买主“郸县老爹”并通
知将于七月十日取货。但是,钩云因部分商品价格需要面议,故于七月九日再致肖一宫信。七月十日肖一宫与郸县老爹来议价并取货。商品售出;便托肖一宫代为买货。‘七月三十日,钧云又致肖一宫信。信中说明,肖一官差人送来所购商品“诸色样子”,经过日本商人互相评议,对白丝、红线、北绢、摺绢、缎子、药品等要买的留下,不买的交于来使带回。同时又另开一购货单交于来使,求肖一官去苏州各地选购上等货物。而且要求“凡诸般价值,公之所定与他人平均,则当如前诺。倘如他异而贵了,众议难服”。(注18)

    在上述钧云致肖一官的三封信中,把日商通过牙行互市的情况,生动地再现出来。当策彦等进京路过苏州时,肖一官还到其住处拜访,并赠送礼物。由此可知,日使团的部分留宁波人员,通过牙行与苏、杭等地的明商业中心,进行大规模的间接的贸易。

    此外,日商还可以商品质劣为由,申请市舶司批准,直接与生产者见面,以摆脱牙行的中介贸易。嘉靖十八年(公元1539年)八月二十日,策彦周良所率的日使团曾援旧例,以锻器质劣为由,要求请锻工来馆内面议定做锻器,即被批准。(注19)

    由于中介贸易,一些奸诈牙行在买卖双方交易中,大搞欺骗,从中渔利,捞取巨利。前述宋素卿之去日,便是牙行欺诈的结果。宋素卿的叔父朱澄便是官准牙行,宋素卿之父朱漆匠,就是经朱澄的介绍与日商汤四五郎发生联系,为其购买漆器。由于朱澄的欺骗行为,朱漆匠难以归还汤四五郎的债务,只得以宋素卿抵 债。又如,正德六年(公元1509年)六月,勘合贸易船至宁波,杭州牙行高老官、孙瓒、潘五三人,受土官康胜和总船头重秋委托,卖黄金、红铜等,购买白粉、药,至正德八年(公元1513年)不见交货。康胜和重秋告到宫府,要求拘留对方家属为质索款。孙瓒只交出一部分白粉和药材,尚欠款五百两,‘官府将其房屋作
价一百两抵债,孙瓒逃走,其余四百两则无法偿还。(注20)

    日商除在宁波市场进行中介贸易外,还有一部分商人允许去杭州贸易,以及进京日本使团在往返途中的贸易。在勘合贸易团按船三只人三百规定赴明时,因大部分团员都进北京,所以无去杭州者。但在船超过三只达到六只以至九只时,去京人员仍在三百入左右,这时便有一部分主要是从商人被批准去杭州交易。到后
期,由于赴京使团途中杀人,限制五十人进京时,则有大部人要求去杭州。如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了底桂梧所率贸易团三百余人,因上一次日使团途中杀人。这次只准五十人进京。其余团员上书援旧例要求去杭州。批准去杭州交易的日使团员,当然仍以牙行中介贸易为主。但因离开宁波市舶司,行动稍有自由,而
且购买商品的价格也较宁波便宜。日使团在往返途中的贸易,可分二类:其一,出售官买给价太低而末卖商品。如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东洋允澎贸易使团硫磺、苏木、铜等给价过低,从南京宫库取出;沿途出售,得袁太监、阮太监等近九千贯铜钱。与此同时,日使团还乘机倒卖明政府专卖商品。东洋允澎贸易团就在张家湾产盐地,购买大批盐,沿途私卖。其二,个人购买日用品或回国作为礼物赠送的物品。策彦周良在进京往返途中,曾以十二两银子,购买小食笼、锁、班竹箱、墨、纸、苏针、盆、箱 子、书籍等六十余种。(注21)当然,这种交易大多为小额零星商品,而且是直接交易,因而价格十分便宜。

   日本勘合贸易使团在宁波等地的牙行中介贸易中,曾因牙行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反之日商也以同样奸诈行为欺骗各地商民。弘治年间日本勘合贸易使团至宁波,在交易中使用伪券,商民苦之,镇、巡等官员亦无良策对付。恰值沈希达任宁波府通判,到任后大书“天理人心,万里海面”八个大字,高悬衙署,召日商至,渝以道理, 日商知理亏,乃收伪券,偿还其值。(注22)

    最后,日本勘合贸易使团在北京的贸易。

    会同馆是明政府接待外国进贡使、贸易使进京朝见皇帝的食宿地方,同样,外国使团不得任意出入和去市场自由卑易。会同馆内设有市医,和交易规定。外国商人必须按规定在会同馆内交易。据《大明会典》规定: (一)外国进贡贸易使团进京后,在会同馆内贸易五天。 (二)由各铺牙行入馆同外商两平交易,钱物两清不准赊欠。如故意拖欠致使外商不得起程者问罪,于馆枷号一月。 (三)不得私自交易。如外商违犯,私入民家交易者,货物没收入官。 (四)不准违犯规定的外商入京。 (五)会同馆外四周军民不准代替外夷收买货物,违者枷一月,充军边疆。(注23)据此规定,日本贸易使团进入会同馆后,按规定在馆内互市五天。但是,为便于外国贡使观光京城市容,会同馆每隔五天开放一天。为了防止外商乘机在会同馆外交易,才设有前述第三点的规定。尽管规定较严,但日商仍可利用明代南北物价的差别,进行投机赚取巨利。例如景泰时期,北京银价一贯铜钱一两,南京对卖二贯,在宁波可卖三贯。(注24)因此,日使团大会在北京收买银子,到南方出卖可获三倍之利,再以此钱买丝回国,又可赚几倍之利。丝是日本自明进口的大宗货物。在日本一斤丝,价五贯文,钢一驮(产铜地方)十贯文,一驮铜可换丝二斤。但一驮铜在明朝可换丝八至十斤,按日本丝价换算可卖四十至五十贯,即获四至五倍之利。如果用金购买,也同样赚利;日本金十两价值三十贯文,只买丝六斤,在明可换丝二十四斤至三十斤,按日本价格换算,可卖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贯,同样是四至五倍的巨利。这样,日商在北京买银卖铜,在南方买丝,贩运回国,大赚其利。因此,有二次入明经验的掳叶西忍后来回忆说:“唐(指明)船之利,莫过生丝”。(注25)这种情况,是日使团所有成员都希望到北京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方面,日本冶铜方法落后,铜中残留银的成分,明商人买铜以后,回炉冶炼提取残留的银,可获巨利。因此,铜、丝交易,明、日商人互相获利。日本商人在明所购买的商品除生丝外,尚有红线、布、药材、砂糖、瓷器、书籍、字画、铜器、锻器、漆器、金缕、扇香、铜钱、估农等。日本商人飘洋过海去北京收购估衣,所收估衣主要为道士和妇女的旧装,其上缝织有一种叫作印金的装饰物,(注26)将其取下用于袈裟、屏风、挂轴等作装饰,价格极高;所余旧衣布用来做衬垫,亦可获利。楠叶西忍总结其两次入明的经验说,如果有一百贯铜钱,可买十余种在明最畅销的货物赴明,然后再买回在日本最畅销的货物回国,这往返之利是无法估计的。(注27)


四、回赐初给价

    日本勘合贸易代表团赴明的正式任务是进贡,在进贡之外附带着进行互通有无的贸易。但是,自明日建交之后,这种关系便被日本颠倒过来,进贡成为托词而贸易则是主要目的了。

    贡物,是对明帝表示象征性臣属关系的体现物,《明会典》规定, “有贡则有赐”,是历代遗留下来的惯例,因而对进贡国的回赠礼品,就叫回赐。不过,回赐物品的多寡,常因皇帝兴趣不同而时有差异,但大体上或高于或保持在对等水平上。因此,贡物是以以物易物的方式成为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自永乐年代开始以国王即将军名义所进贡物,每次虽有不同,但大体保持在一个既定的水平上。试以建文、永乐时期义满将军几次贡物为例,略加说明。

(一)建文三年(公元1401年)贡物

    金千两、马十匹、薄样(注28)千帖、扇百把、屏风三副、铠甲一领、筒丸(注29)一领、剑十把、刀一柄、砚笆(注30)一盒、文台(注31)一个。

    这批贡物按当时日本的价格计算,究竞价值多少很难估计出来。但是,可以从史料中所反映的日本、明以及其他国家同时代或稍晚些的物价;作一个一般性的估算,大体上可以反映其近似值。

    楠叶西忍曾在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和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以勘合贸易团成员身份两次入明。据他回忆,当时日本的金价为三贯铜钱一两,金千两相当于三千贯铜钱。(注32)

    一匹马在日本当时的市价无资料可查,但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明辽东马市价格;上上马绢八正、布十二正,上马绢四正、布六正,中马绢三正、布五正,下马绢二正、布四正。(注33)按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大绢一正值钞五十贯、大布一正值钞三十贯、银一两值钞八十贯、银一两等于铜钱一贯折算,(注34)则上上马一匹价十二两五、上马一匹价六两二、中马价三两七、下马价二两七,平均约五两余。而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所贡之马,明政府援正统年间互刺国下等马例,每二匹按绢九正、纤丝一正价格计算,每匹马不过值银6两左右。(注35)再稍晚些,隆庆年间的北方马价平均在七两五左右。(注36)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顺义王进贡留边马近五百匹,因系初贡价格有所优待,每匹马十两左右。(注37)由此可知,从永乐至隆庆年间马价波动不大,建文四年的贡马以当时上马价计算,十匹马价银六十二两。

    薄样千帖,日本文明八年(公元1476年)义晴将军的进贡物中,疏纸一枚价值二百文。(注38)薄样与疏纸不同,但都是进贡物品,暂时以每帖二百丈计,约二百贯。

    扇百把,日本当时市价上等每把三百文,计三十贯。

    屏风三副,每副三十五贯计一百五十贯。

    剑十把,上好者每把一贯五百文,计十五贵。

    刀一把,上好者每把一贯七百文。

    砚管一盒,上好者二十四贯。

    文台一个,二贯。(注39)

    建文三年(公元1401年)义满将军进贡物中,只有铠甲一领与筒丸一领无价格可兹参考,但从刀、马等武士常用物品的价格看,二项合计不会超过一百贵,暂以一百贵计算。上述统计并不精确,只是其近似值,总共约计三千五百八十四贯七百文。


(二)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贡物

    生马二十匹,按前价计约为一百二十四贯。

    硫磺一万斤,日本市价每斤八文(包括运费),计八十贯。(注40)

    金屏风三对,计一百五十贯。

    枪一千柄,每柄一贯五百文,计一千五百贯。

    太刀一百把,每把一贯五百文,计一百五十贯。

    铠甲一领,按前计价五十贯。

     砚一面并匣,砚一面五百文,匣一只一贯五百文,计二贯。

     扇百把,计三十贯。

    上述各项合计约为二千八十六贯,较前次贡物价值约少一千五百贯。玛璃大小三十二块,计二百斤,大体上可值一千五百贯。通过上述统计,二次贡物值几乎相等,所以进贡额自“应永(公元1461年)以来大体一定”的看法,是合乎事实的。(注41)

    但是,明帝对日本进贡品的回赠值,起落很大。建文帝只回赐锦绣二十匹,按前引绢一正钞五十贯计算,不过钞一千贯,相当于铜钱十二贯五百文。即使把锦绮价格提高十倍,也不过一百二十五贯铜钱。回赐价格与贡物价格相差如此悬殊,而义满将军仍然信心十足地去发展对明进贡贸易关系的原因,不在于回赐与贡物值是否相符,而在于贡船附载物的给价和对明贸易(下面将述及)。因为这种给价和贸易可获四至五倍的巨利。

    永乐时期的回赐,与建文时期大不相同。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明成祖的回赐:

    纤丝五匹、纱五匹、绢四十四匹,统一按绢一匹价计,为二千五百贯。

    红雕漆器五十八件,按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给日本将军附载贸易品墨漆泥金盒每件八百文价格计算,计四十六贯四百文。(注42)

    盘十四个、台盘六个、香叠(注43)二副、花瓶一个,可按宣德八年(公元1431年)明礼部给日本同类进贡品价格每件八百文计算,计十八贯四百文。

    桌器二桌,每桌十六件,可按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礼部给日本同类贡品抹金钢销价格每个六贯计算,计一百九十二贯。(注44)

    葵花样鉴妆一副、碗五个,这两种无同类器皿可兹参考,但前者不会超过屏风的价格,后者可按盘、花瓶价格计算,计三十五贯八百文。上述各项合计近似值约为二千七百九十二贯六百文;约少于贡品价格八百贯。但是,当明成祖看到义满第三次进贡(公元1405年),送来对马、壹歧的倭寇头目二十余人时,心花怒放,认为倭思从此可以消除。因此,回赐礼品大幅度增加。

    甲项计有:

    钞五十锭、钱一千五百绢,每锭十贯每绢一贯,合计二千贯。

    织金文绮、纱、罗、绢三百七十八匹,按前述价格计为一万八千九百贯。

    二项合计为二万九百贯,这已超过贡值约五倍。明成祖为对义满捕倭寇的行为予以嘉奖,特赐义满夫妻礼品,乙项计有:花银一千两,即一千贯铜钱。

    织金及诸色彩币二百匹,绮绣衣六十件(以三件抵一匹计),按前价格计算,约为—万一千五百贯。

    银茶壶三个、银盆四个、按抹金铜跳价计为四十二贯。

    绮绣纱帐、念褥、枕、席、器皿诸物,以百贯计不会有多大出入。(注45)

    进员船三只,永乐时造船价无资料可考,但嘉靖时陈侃赴琉球造船价为二千五百贯,(注46)计五千贯,几项合计为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二贯。甲乙两项合计为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二贯近似值。这样,回赐价值已接近贡物价值的十倍。所以,当这些回赐摆在将军的宫邸时,幕府的武土、公卿大臣、各寺僧人无不惊叹,“进
献物品堆积如山,目不暇”(注47)

    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成祖对义满将军最后一次贡物的回赐,尤其丰盛;只铜钱一项即达一万五千贯,锦、纺丝、纱、罗、绢四百九十四匹,折二万四千七百贯,加上—千二百五十两白银计四万余贯,(注48)其余物品尚未计算在内。总起来说,永乐时期的回赐是相当多的。

    但是,白义教将军恢复被义持将军中断的外交贸易关系以来,明对日本贡物的回赐,不象永乐时期那样丰盛,大体上保持在比贡物略高的水平上。这个时期,日本国内爆发应仁之乱,战争频仍,幕府实力减弱,财源枯竭。勘合贸易使团到明后,常援永乐时期赐铜钱例,要求明政府赐给铜钱。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义政将军在给宪宗国书的附件中请求说:

   书籍、铜钱仰之上国,其来久矣。今求二物,伏希奏达,以满所欲。书目见于左方。永乐年间多给铜钱,近无此举,故公库索然,何以利民?钦待周急(济)。(注49)

    义政将军的表文说出对明进贡贸易即勘合贸易的真正目的,在于取得铜钱,以解决幕府财政困难。这个问题在义满时期基本上得到解决。义持中断勘合贸易近二十年,幕府财政逐渐发生困难。为解决财政问题,义教将军掌政之后,立即恢复对明进贡贸易。这就是义教以后历代将军自愿奉明正朔,称臣纳贡的根本原因。义政请求铜钱,明政府似乎满足了他的要求。但是在回国途中,勘台贸易船受大内氏的劫击,全部财物被枪。所以,义政将军于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派出勘合贸易船,在致明政府国书中再被提出赐铜钱的请求,明政府予以拒绝。在正使竺芳妙茂的极力争取下,明政府赐铜钱五万文。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的勘合贸易使团正使子璞周玮说的更为明白:将军差他入朝目的,就在于要求赐给铜钱十万贯。(注50)明政府因自己财政短缺,无法满足要求。不仅器府,其他大武士、守护、大名也向明政府要铜钱。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勘合贸易船回国,三号大内氏船通风,船上货物损失殆尽。该船负责土官桂庵玄树回明港口修 理,同时向明政府申请按原船货物给价五千贯铜钱,以免回国受其王惩办。礼部认为若循其请给价,恐后来者仿效,捏故希求。但是,明宪宗以其王恭顺,特赐绢一百匹、彩缎十表并铜钱五百贯。从这些情况看,明日贸易中的回赐,确实对日方是有利的。给价,是指贡品以外由明政府收买货物的价款。按《明会典》规定:

   凡远夷之人,或有长行头匹及诸般物货,不系贡献之数,附带到京,愿入食者,照依官例具奏。关给钞锭,酬其价值。(注51)

    永乐时期,对将军附载货物和使臣自进物品的官买,大体上按洪武年间的规定给价。第二期以后,因附载物品和使臣自进物品太多,官买给价时,则往往压价收买。所谓压价并不是低于日本市场价格;而是略低于明市场价格收买。这就出现价格争议问题,如果使臣不愿出售,则听其带回国或任其自行出售。(注52)以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的议价为例。该次日本贸易团所附载货物由宫收买部分大致如下:

    苏木,一万六百斤,日本市场价格每斤约五十至一百文,这次给价定为每斤钞一贯,计一万六百贯。

    硫磺二万二千斤,日本市价每斤六文,加上本国运费共计八文。给价每斤钞一贯,计二万二千贯。

    红铜四千三百斤,日本市价每驮(二百七十斤)五贯,每斤不足十九文。给价每斤三百文,计一千二百九十贯。

    刀、剑三千五百把,日本市价上好者每把八百文至一千七百文广给价每把十贯,计三万五千贯。日本刀剑初期质量极好,深受明人喜爱成为畅销品。后来,贸易数量增加,质量低劣,给 价也减低至一贯,但仍有盈余。

    枪一条,日本市价一贯五百文,给价三贯。

    扇二千二百把,日本市价一百至二百文,给价每把三百文,计六百六十贯。

    火筋一双,给价三百文。没有日本市价可作参考,但嘉靖二十年(公元1541年)日使策彦周良曾在宁波买一双明火筋,价银一分三厘,约合七十五文铜钱。由此可知,给价比明市场价格高出三倍多。

    抹金铜挑一百个,日本市价一贯一百文,给价六贯,计六百贯。

    花砚每个、小带刀每把、印花鹿皮每张,各给价五百文。

    墨漆泥金洒金嵌罗甸花大、小方圆香盒箱并香叠等物器皿,每个给价八百文。

    贴金洒金砚匣并砚铜水滴每副给价二贯。(注53)

    上述给价项目中苏木、硫磺、铜、刀剑四项大宗货物给价款已达六万八千八百九十贯。而原价格以日本最高市价计算,四项总计不过七千二百六十七贯七百文。其余各项暂不计算,就此四项已可知其给价贸易的利润,不是一、二倍,而是近十倍的巨款。宣德八年是恢复外交关系后各次勘合贸易中回赐最高的一次,其价值接近永乐时期回赐的高潮时期,即三万六千余贯。暂以此款额计算,则回赐与给价,合计已超出十万贯。如果再加上其余各项以及北京、宁波、沿途各地自行交易的款额,其总数字就相当可观了。义满时期每派出一次进贡贸易船,回国后其总获利约在二十万贯左右。(注54)当第一次进贡贸易船回国后,义满向天皇进献一十贵铜钱,以后又捐献三千贯作为建筑纪州日前国悬社的经费。巨额捐献是获巨利的客观反映,所以,每当勘合贸易船回国入兵库港时,与贸易有关系的人就在岸边翘首西望。一个和尚在日记里写着这样一句话:

    “唐(指明)船归朝,宣德钱到来。”(注55)

    这个描绘,真是如闻其声,如见其形,对获巨利归来的喜悦心情,跃然纸上;因此,不论是被斥为“有辱”日本国体的义满将军,还是被赞为比较识大体的义教将军,都拜倒在巨额利润的脚下,积极从事进贡贸易。日本应仁二年(公元1468年),天与清启所率进贡贸易船,居然在船头立起一面长一文三尺,大书“日本国进贡船”的大旗,(注56)说明进贡时的得意心情。

    勘合贸易获利巨大,因而将军、各大武士、社寺僧人、博多、界各地商人,都把这种贸易视作发财的大好机会,想方设法地加入贸易团。所以,勘合贸易团的成员人数越来越庞大,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由东洋允澎率领的勘合贸易团是最大的一次。船十只,人数近一千二百余人,所携带的货物数量也是空前的。其货物数量为硫磺三十六万四千四百斤、苏木一十万六千斤、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斤、长刀四百一十七把、刀九千四百八十三把;其余纸扇、箱盒等物数量较以前增加数十倍。明政府官吏很清楚,数量之所以骤增,是因为“旧日获利而去,故今倍利而来。”(注57)货物数量如此增加,如按往年旧例给价,则只附载商品中大宗贷 物的价格已达六十一万五千余贯。除去折绢、布(注58)款额外,给铜钱部分的款额为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余贯。(注59)如果再加上回赐部分的价格,以及宁波、北京各市场交易的价格,则此次勘合贸易所带走的铜钱额,将是非常巨大的。所以,礼部奏明景宗予以大幅度地削价。削价后的给价仍高于日本市场价格:

    勘合贸易获利巨大,因而将军、各大武士、社寺僧人、博多、界各地商人,都把这种贸易视作发财的大好机会,想方设法地加入贸易团。所以,勘合贸易团的成员人数越来越庞大,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由东洋允澎率领的勘合贸易团是最大的一次。船十只,人数近一千二百余人,所携带的货物数量也是空前的。其货物数量为硫磺三十六万四千四百斤、苏木一十万六千斤、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斤、长刀四百一十七把、刀九千四百八十三把;其余纸扇、箱盒等物数量较以前增加数十倍。明政府官吏很清楚,数量之所以骤增,是因为“旧日获利而去,故今倍利而来。”(注57)货物数量如此增加,如按往年旧例给价,则只附载商品中大宗贷 物的价格已达六十一万五千余贯。除去折绢、布(注58)款额外,给铜钱部分的款额为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余贯。(注59)如果再加上回赐部分的价格,以及宁波、北京各市场交易的价格,则此次勘合贸易所带走的铜钱额,将是非常巨大的。所以,礼部奏明景宗予以大幅度地削价。削价后的给价仍高于日本市场价格:

    苏木,每斤银七分,即铜钱七十文,合七千四百二十贯。

    铜,每斤银六分,合铜钱六十文,九千一百二十贯。

    硫磺,每斤银五分,合铜钱五十文,一万八千二百二十贯。

    刀剑,每把钞六贯,计五万九千四百贯。

    加上其余货物款额合计钞、铜钱为九万五千九百九十八贯。其中铜钱占半数强,为五万一百一十八贯;折绢二百二十九匹,抵钞二万二千九百三十贯;折布四百五十九匹,抵钞二万二千九百五十贯。(注60)

    尽管明政府所给的价格高于日本市场,但日使团嫌低于以往价格,由正使东洋允澎出面力争,甚至说如果不按宣德八年例给价,回国后将受国王的诛戮,表示不如所请便不归国。明政府在东洋允澎的强硬力争之下,又增给铜钱一万贯,绢五百匹,抵钞五万贯,布一千匹,抵钞五万贯。(注61)与此同时,明政府对今后进贡附加了规定:

    进贡方物,毋得滥将硫磺一概报作附把之数。其正贡硫磺,亦不得过三万斤。(注62)

    为表示达一限制必须遵守,明政府将该次硫磺等大宗货物退还一部分。自此以后,硫磺、铜、苏木等贡品数量逐渐减少,相反,刀剑的数量则逐年增加。刀剑规定为违禁品,不准在市场出售,一向由明政府收买。永乐以来历次贡品约为三千把,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增至九千余把,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增至三万余把,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更增至三万七千余把。明政府为控制刀剑进贡数量,规定不准超过三千把,同时日本刀剑的质量也明显下降,因而每把价格从十贯逐次下降为六贯、三贯、一贯等。(注63)①

    明政府对刀剑逐年压价,日本使团在争价时的态度也逐渐强硬。例如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正使了庵挂梧在争价书中说:如不加价,“失我国主之心”,“一旦小国弃积世禁贼之功”,“他日海寇闻风复集,其罪谁当?”(注64)了庵桂梧的口气已近威胁,如果不加价,则将不再禁倭寇侵扰。其实,这时的将军已无力禁止倭寇,而西部各大武士也无意禁止倭寇,再稍晚十几年进入嘉靖时代,则倭寇侵扰进入盛期。

   不过,明政府由于自身财政困难,和对日勘合贸易团贪婪要求的厌烦,不仅无意加价,甚至对刀剑还作了特殊规定:日本国附进刀剑,每把钞三贯内一分与钱,九分支绢,每钞一百,每绢一匹。(注65)这项规定使刀剑每把只得铜钱三百文,其余以绢折价支付。明政府这些限制措施,目的在于控制刀剑的进口数量。

五、明日私商贸易的发展

    明日间的私商贸易是从元末延续下来的,明初虽然一再颁布禁海令,但明日问私商贸易一直在秘密进行。规劝义满将军与明建立外交贸易关系的肥富,就是在私商贸易中获取巨大利润的博多商人。不过,这种私商贸易的规模不大,人数也不多。在明日建立外交贸易关系后,私商贸易依然没有中止,在明史籍中一再出现无国书、勘合的日本进贡船不准进港的记载,就是最确凿的证明。由于两国间存在着官方贸易关系,所以私商贸易的规模也无大发展。嘉靖时代后期,明日双方勘合贸易停止后,私商贸易骤然增加。

    嘉靖二十三年(公元1544年)日本种子岛商人驾船二只、一百五十八人,在僧人寿光的率领下,至宁波要求贸易。明以不到贡期且无国书不准入港,寿光便率船驶向定海外海双屿岛。(注66)这时双屿岛的情况是:

   双屿货蜜,而日本贡使适至。海商遂贩货以随售,情倭以自防,官司禁之弗得。而西洋舶原回私涣,东洋舶遍布海洋。而向之商舶悉变而为寇舶矣。(注67)

    双屿岛已成为明私商与南洋各地、日本以及葡萄牙等商人的秘密贸易中心。寿光船驶进双屿,明商船立即尾随而来与之贸易。明沿海防倭哨所未曾认真禁止,因而巡按浙江都御史高节奏请世宗治其失职之罪。(注68)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肥后商人,二十五年(公元1546年)丰后商人等亦自称进贡船,要求入港贸易。明宁波有司以同样理由不准其入港,他们也同寿光一 样,在明沿海进行走私负易。这时,由于倭寇猖獗,日本商舶大部分有变为寇舶的行为,因此,明政府已把私商贸易看作倭寇侵掠的组成部分,取缔转厉。

    为了制止日益猖撅的倭寇侵掠活动,浙江总督杨宣奏请世宗,派郑舜功赴日进行交涉。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夏,郑舜功从广东经大小琉球至九州的丰后,并在这里派出从事官沈孟纲、胡福宁等去幕府交涉制止倭患问题。然而,这时日本国内战乱频仍,将军早巳丧失控制全国的能力,无力制止倭寇。郑舜功不得已回国。北九州的大武士大友义镇为了发展对明贸易,曾派僧清授随郑舜功至明,表示奉明国典,制止倭寇,但要求给与助合准予贸易。明政府末准其请。不久,胡宗宪督浙,又派蒋洲赴日交涉。蒋洲于嘉靖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至北九州,恰值大友义镇与大内义长间爆发战争,不得进京,滞留北九州近二年,无奈回国。胡宗宪据蒋洲的汇报上世宗奏疏:

    洲奉使宣偷日本,已历二载,乃所宣喻止及丰后、山口。丰后虽有进贡使物,而实无印信勘合;山口虽有金印回文,而又非国王名称。是洲不晴国体,罪无所追。但义长等既以进贡为名,又送还被掳人口,其有畏罪乞恩之意。宜量犒其使以礼遣回。今传渝义镇、义长,转渝日本国王,将倡乱各倭立法铃制,匀引内寇一并缚献,始见忠款,方许请贡。(注69)

    蒋洲所见,足以证明,日本国内战乱,互不统属,难以组成统一的勘合贸易团赴明进贡贸易。各个有势力的大武士在倭寇活动之外,常派出各自的商船赴明贸易,而这种商船与倭寇船很难区分,因而屡被明沿海哨所当作候寇船予以追击。嘉靖三十七年 (公元1558年)大内氏曾浓僧人龙喜率船赴明贸易,改至明近
海,因无国书被明巡缉哨船误作倭寇船予以打击,该船逃回本国。(注70)由于明日间得到许可的非官方贸易从未发展起来,因而私商秘密贸易,就成为官方贸易中断后惟一存在的贸易形式。

    在日本私商赴明贸易的同时,明商船开始赴日贸易。赴日贸易的明商主要是闽、浙一带的海商。早在陈侃赴琉球时,其随从自琉球就了解到,与日本互市可获巨利。自是,闽人首先驾船载货赴日贸易,其后,广东揭阳县大家井人郭朝卿乘船赴漳、泉贩稻,因风漂至日本,发生贸易往来。总之,自嘉靖时代中期以后,明私商赴日贸易逐渐增多。日本天文十年(公元1541年)七月明船载货及二百八十余人至丰后神宫寺,天文十二年(公元1543年)八月明船五只至日,天文十五年(公元1546年)明船至佐伯之浦,永禄年间明船数至日本。天正三年(公元1575年)明 、船停泊四柠之浦,所载商品有虎四只、象一只、孔雀、鹦鹉、麝香以及名人书画、续、罗、锦绣、沉香木、猩猩皮等各种珍奇货物,占地面积达二十间。(注71)明商赴日常遭风漂至朝鲜,其备边司向政府报告说:

近年以来,中朝法禁解弛,故商船往来日本,络绎不绝。(注72)

   不断赴日的明商以绢、丝换取日本的白银,恰如日商赴明获取铜钱。关于这种情况不仅朝鲜史料中屡有记载,(注73)而且威尼斯 商人马斯洛·西扎·夫雷德利克在其一五六三年的航海日记中也有这样的记载:

中国每年有载绢船一只赴日,载回绢价白银。(注74)

    明商船至日的港口大体为萨摩的日向、大隅、丰后各港以及平户等地,日本京都、界市的商人循踪而至,从这里贩运明商品从事国内贸易。(注75)在这种贸易过程中,萨摩的纺津、筑前的花塔旭(博多)津、伊势的洞津,逐渐形成人烟辐凑的商埠地,明商船赴日本多半驶往这几处港口。因而这些港口明人居留该地者甚
多,例如在博多:

    有一街名大唐街,而有唐人(指明人)留恋于彼,生男育女者有之,昔虽唐人,今为倭也。(注76)

    这些居住于日本并成为日本人的明人,大多为闽、浙一带的商人及其家属。他们有的是为了经商自动移居于该地,或因在经商途中被倭寇劫持至日而居留者。(注77)

    应当指出,由嘉靖中期至万历中期约五十年间,是倭寇为患最猖獗的时期,是明海禁执行最严厉时期,同时也是明日私商贸易发展时期,尽管这时明日商人走私贸易冒有极大危险。日商(指非倭寇商入)船靠近明朝沿海,一旦被发现即当作倭寇船予以打击,明商船一旦被查获即按通倭寇罪论处。甚至到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杭州商人赵子明等和万历四十一年(公元1613年)嘉兴县陈仰川、杭州萧府杨志学等百余名,还以“潜通日本贸易”罪名被捕入狱。(注78)明商被缉查入狱,表明海禁政策执行得极 为严厉,但同时说明甘冒风险进行走私贸易的商人大有人在。然而明政府严厉海禁没有制止住的走私贸易,却因丰臣秀吉于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发动的侵略朝鲜战争,从而导致的明日战争,被迫中断了。萨摩藩主岛津义久在日本庆长十一年(公元1606年)九月致琉球国王尚宁的信中曾谈到,明与日本不通商舶者近十余年。(注79)

    在这十余年间明、日商船虽未至明、日两国贸易,却以南洋吕宋、马尼刺、交趾等港口为中介地,进行转口贸易。我闽浙直商人,乃皆走吕宋诸国,倭所欲得于我,悉转市之吕宋诸国矣。(注80)

    甚至日商在吕宋购买明丝时,还发生过抢购风潮。(注81)在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至三十年(公元1692年)之间,明商贩运大量生丝于交趾,均为至该地的日商所购去。(注82)在南洋各地港口从事转口贸易,当然不如直接对明贸易更为有利。因而于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德川家康取得政权任将军以后,便企图恢复明日间的外交贸易关系。日本庆长十一年(公元1606年),德川家康示意萨摩藩主岛津义久,令其通过琉球国王转达明政府。日本愿意恢复通商之意。德川家康惟恐琉球国王的斡旋不利,于庆长十四年(公元1609年)又令对马岛的宗义智派使者去朝鲜,请求允许假道赴明贸易。(注83)德川幕府从南北二个方面向明政府致 意,要求建立外交关系和通商。但是明政府对于德川幕府伸出建立外交关系的手并末理会,只是由于倭寇侵扰基本停止对海禁稍有解弛而已。在海禁松弛的情况下;万历三十五年(公元1607年)泉州许丽寰商船驶进坊津贸易,逗留年余始返。在返航时,萨摩藩主岛津义久曾致书许丽寰,约定明年再来。(注84)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七月,明商船十只驶进鹿儿岛和坊津。

    日本庆长十五年(公元1610年),明广东商船开进长崎,长崎奉行请示幕府,颁给广东商船一张朱印状,其中规定,日本任何郡县岛屿的商人都可任意交易,如有日人不逞之徒枉行不义,将处以斩刑。(注85)稍晚些,明应天府商人周性如至五岛,十二月晋见德川家康,幕府又颁发给予保护贸易的朱印状。同时德川家康
还命作书托周性如带给福建巡抚陈子贞,再次表示愿意建立外交关系,继续进行勘合贸易,如果同意当派专使赴明重修旧好。但是,周性如系走私商人,不敢呈交德川幕府的信件,因而福建总督对德川家康的表示无任何反应。庆长十八年(公元1613年),德川家康再命作书托琉球王转交明政府,要求恢复勘合贸易。信中提出三种贸易方式:其一、准许日商船至明贸易,其二、明、日商船至琉球互相交易,其三、两国政府互派使船进行勘合贸易。最后,信中针对以往几次通信都无回答,这次发出威胁语说:“如果三种方式都不准许,则将命日本西部九因数万军卒进寇大明国。(注86)和以往几次信件一样,明政府并末按到此信,因而也无反 应。但是,这时明海禁政策不但松弛,而且政府内部出现撤销海禁之议,私商出海赴日贸易者日益增多。万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福建巡抚陈子贞指出:

    奸民以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簧绦所在之官司,擅给引票,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注87)

    这样,由于日本德川幕府准许明商至日贸易,由于明政府海禁放松,并且与官方有亲属联系或以金钱取得出海凭引,因而明日私商贸易事实上变成半公开性质。这种状况解决了日本对明商品的需求,因而德川幕府不再急于要求发展明日间的官方贸易了。

    这个时期,明商对日贸易获利极大,例如: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时,一只福建肛日本价格值千金、鸟肛也值数百金,一部《批点通鉴节略》值四十金、《舆地记》值二十金,焰硝、铁、金皆二十倍利,其他锦缔、器物也获数倍之利。(注88)日本那时流行鹿皮上装与鹿皮袜,精致的染上各种色彩的鹿皮上装,上等者价银七、八钱,中等者价银四、五钱,下等者三钱,(注89)日本宫民皆爱穿用。因此明日商人则争作鹿皮贸易,颇为获利。(注90)在巨利的诱惑卞,明商赴日逐渐增多,日本庆长十七年(公元1612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日商船同时进入长崎港口共有二十六只,载生丝二十余万斤。以后明商船来日逐年增多,庆长十八年(公元1613年)有八只,庆安三年(公元1650年)达到七十只。(注91)在德川幕府初期,对西方商人如葡萄牙、西班牙商人限制在 长崎贸易,而荷兰、英国商人只准在平户贸易,但对明商人无任何限制,船开进某一港口,都可向当地申请准许贸易。明商人到达所要去的港口后,可以访问朋友并投宿其家,互市也较为自
由,甚至一些商人肩负商品走街串巷叫卖也不禁止。但是,这种情况并不长,元和三年(公元1617年)六月开始下令,让开到萨摩的明商船转至长崎港,至宽永十二年(公元1635年)明商船也只能在长崎一港贸易了。(注92)

    在对日贸易的明商中,比较著名的有李旦、颜思齐、郑芝龙等人。李旦是泉州人,是这个时期的典型海外贸易商。他虽经常赴日但却与倭寇无牵连,凭靠经济实力与日本、荷兰、英国等商人进行贸易竞争。郑芝龙南安县人,初为其舅黄程至日本经商,以后逐渐形成巨商,往来于日本、台湾、,福建之间,势力颇大。
清朝建立后,南明政权就依靠郑芝龙及其子郑成功的经济力量,偏安一隅。

    郑芝龙和日本大藩的关系较深,不仅朝见过德川家康,而且在平户娶藩士田川氏之女为妻,生子郑成功。郑氏父子为南明政权的存在,曾与德川幕府和各大藩有过接触。德川幕府虽没有正式表示支持,但没有禁止与郑氏有关系的日商,在群器和经济方面给予帮助,郑成功军队中有日本造洋枪队就是证明。郑成功的
商船往来于日本和台湾、南洋各港口进行贸易,筹措资金,支持南明政权。(注93)

    明日商人在相互竞争中,促进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前已述及,福建一些地方收买日本铜,以提炼其中所含残银,与此同时,又出现一些专向日本出口铜钱的制造商。

    日本惟用中国古钱,每钱一文,价银四厘。向者福建、龙溪地方私自铸钱市之。彼重中国之钱,不计龙溪之伪。(注94)

    造船业受明日私商贸易的影响,明、日双方都有发展。早在嘉靖三十四、五年(公元1555—1556年)时,唐枢就曾提到,闽、广各地为日人造船的事实;(注95)后来丰臣秀吉侵略朝鲜期间,日本私商涌向南洋,进入德川幕府时期,朱印船贸易一度颇为发。展。从事安南贸易的京都商人角藏(仓)了以,看到明商船的优
越,放弃本国的造船法,引进明造船技术,制造远洋大船。这对日本造船业具有极大影响。在丝织业方面,日本的天鹅绒技术先进,产品深受国际市场欢迎。漳州的纺织业特仿效其法:

    天鹅绒本出径国,今漳州以绒织之,置铁线其中,织机割出,机织云燕;,殆夺天工。(注96)

    这些事实说明,明日私商贸易对两国的经济发展,有相当促进的。


注1:《戊子入明记》,载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第358页。
注2:驮:一匹马负载的重量约重36贯,约合270市斤。
注3:《鹿菀目录》,明应8年8月6日条。
注4:《苍霞草》,卷112,曲祥传》。
注5:瑞溪周凤,《善邻国宝记》,卷中。川岛元次郎,《朱印船贸易史》,第48页。
注6:《允澎入唐记》,唐,指明朝,载藤田元春,《中世日中交通史研究》,第149页。
注7:见《大明会典》正德重修弘治全典,卷104、121。万历重修金典,卷115、143,《万历大明会典》,卷111。《西忍入唐记》、《戊子入明记》、《策彦入明记》、《续史籍集览》等书。
注8:《西忍入唐记》(宝德三年),载藤田元春,《中世日中交通史研究》,第160页。
注9:《正德重修弘治大明会典》,卷100。
注10:《正德重修弘治会典》,卷100,《万历重修明会典》,卷11。
注11:《延佑四明志》,卷8。
注12:《日本一鉴》,巡抚朱纨:“牙行.商人奸伪非违对策奏议”.
注13:胡宗宪,《筹海图编》,卷2,开互市。
注14:牧田缔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第65页。
注15: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第993页。
注16:《鹿莞日录》,明应8年8月6日条,载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日文本,第432页。
注17:木宫泰彦,《日本文化交流史》,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中为钧云,今按《策彦入明记》改。
注18: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第63、66、70页。
注19: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第82页。
注20: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120—125页,附:《壬申入明记》,第16—24号。
注21:牧田谛亮,《策彦入明记研究》,上,所收《策彦和尚初渡集》上、中、下,《再渡集》上、下。
注22:《宁波府志》,卷25,各官,通判沈希达传.
注23:《正得重修弘治大明会典》,卷102。
注24:《大乘院寺社杂事记》,永正3年S月4日。载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36页。
注25:《西忍入唐记》,裁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44页。
注26:在纱、帛上面涂以漆或糨糊,然后贴上金箔。
注27:西忍与成寻大僧正谈话,载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44页.
注28:薄样,一种极薄的上等纸。
注29:筒丸,铠甲的一种,状如背心,保护胸背腹膜,
注30:砚管,装墨、砚的盆子。
注31:文台:放置文房用具的小桌几.
注32:《西忍入唐记》,载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44页.
注33:稻叶君山, 《清朝全文》,1915年中译本,中华书局版,第45页。
注34: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397页。
注35:《皇明英宗实录》,卷236。
注36:稻叶君山,《清朝全史》,中译本,第44页。
注37:《万历大明会典》,卷111。
注38: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16l页。
注39: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有关各项价格统计.
注40: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236页。
注41: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229页。瑞溪周风: 《善邻国宝记》,亦有此种看法,
注42:小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396页。
注43:香墨,装配储藏香的用具。见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532爷,译注解3。
注44:小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396页。
注45:《皇明成祖实录》,永乐3年11月辛丑,永乐4年正月已酉。大明别幅并两国勘合。彩币,原文为“瞥”,疑为“帛”。
注46:陈侃,《甲午使硫球录》。
注47:《东寺年代》,载秋山谦藏,〈日中交涉史研究〉,第457页.
注48:〈皇明成祖实录〉,永乐5年5月条。
注49:《善邻国宝记》,卷中。
注50:《皇明宪宗实录》,成化29年11月条。
注51:《大明会典》,洪武26年。
注52:《万历大明会典》,卷210,礼部给购日本国条。
注53:《皇明宜宗实录》,宣德8年。参见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5、7章。秋山谦藏,《日中交涉史研究》,第3章。
注54:田中健夫,《倭寇与勘合贸易》,日文本,第56页,
注55:《大乘院日记目录》,享馅8年10月13日条。见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01页。
注56:木官泰彦,《日令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566页。
注57:《皇明景宗实录》,景泰4年。
注58: 折绢布,自宣德年代起,明付日助合贸易贷款,以钞与铜钱约各为半数混合付与。钞为不兑换纸币,但钞可兑换绢布。景泰时期,大绢一匹抵钞100贯,大布一匹抵钞50贯。
注59:《皇明景宗实录》,景泰4年。
注60:小叶田淳,《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399—400页。
注61:《皇明景宗实录》,景泰5年正月条。
注62:《皇明景宗实录》,景泰B年3月条。
注63:秋山谦藏: 《日中交涉史研究》,第554页。 《皇明宪宗实录》, 成化31年。
注64:《壬申入明记》,第8、14、27号文书。裁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12页。
注65:《万历大明会典》,参见小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18页。
注66:柏原昌三: 《日明勘合贸易中细川、大内二氏之斗争》,载《文学杂志》,卷25,第9期,卷26,第8期。
注67:《皇明世宗实昆》,嘉靖23年8月、24年4月条。
注68: 胡宗宪,《筹海图编》,卷2,第18页;卷12,第86—87页。
注69:《皇明世宗实录》,嘉靖38年8月甲辰。《正气堂集》,卷9,议处日本贡夷。
注70:郑舜功: 《日本一鉴》,卷7,“穷河话海”,本贡。
注71:《丰萨军记.一宗麟政务并唐船渡海之事》,载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16页;间:长约1.8米,面积1间约3,3平方米,20间约为66平方米。
注72:《李朝明宗实录》,明宗元年7月条。
注73:小时田淳, 《中世日中通交贸易史研究》,第482页。
注74:《李朝明宗实录》,明宗8年7月辛末条。
注75:《界市史》,第8编,第24章,第2节。
注76:李百恭、郝杰:《日本考》,卷2,商船所聚。
注77:侯继高: 《全浙兵制考》,卷2,附录:《近报倭警》。博衣凌, 《明清时
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21页。
注78:《皇明神宗实录》,卷496,万历40年,卷513,万历41年。
注79:《异国日记》四。载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0页。
注80:《徐文定公集》,卷8,海防迂说。
注81:箭内健次,《关于马尼拉的华商住区》,《台北帝国大学史学科研究年报》,第4辑。载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18页。
注82:岩生成一,《南洋日本町的研究》,载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2l页。
注83:《考事摄要》乾、《朝鲜通交大纪》五,载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4页。
注84:《岛津因史》23,栽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1页。
注85:木官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5页。
注86: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6页。原文为日式汉文,引用时作了改译。
注87:《皇明神宗实录》,卷476,万历38年。
注88:《皇明神宗实录》,卷493,万历40年。
注89:李言恭、郝杰:《日本考》,卷2,百工器械。
注90:日本外务省调课印编: 《十七世纪的日遏关系》,载傅衣凌: 《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220页。
注91:木宫察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6—62P页。
注92: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627页。
注93: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译本,第的3页。
注94:郑舜功,《日本一鉴》,载傅依凌: 《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51页。
注95:《唐一庵全书》,海议,“地处王直奏请复总督胡海林公”。
注96:《福建通知》,卷690。